一、依据:
(一)依精神卫生法第12条第1项:「各级政府应按需要,设立或奖励民间设立精神医疗机构、精神复健机构及心理卫生辅导机构之规定办理」。
(二)依行政院卫生署订定之精神复健机构设置管理及奖励办法第27条规定办理。
二、计画执行期程:94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
三、目的:
(一)鼓励公营或民间单位在台北市设立精神复健机构,以促使慢性精神病患于社区中接受复健治疗,协助逐步适应社会生活。
(二)监督精神复健机构加强业务管理,确保精神疾病患者之社区复健服务品质。
(三)提升精神复健机构服务素质,作为绩优精神复健机构奖励之依据。
四、补助奖励内容:
(一)补助对象:于本局核准立案之精神复健机构(包括社区复健中心及康复之家)。
(二)补助奖励项目:
1.精神复健机构使用房舍之土地及房屋租金补助其10%之租金。
2.房舍之土地及房屋租金补助计算标准:
(1)土地租金之计算依照「台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计收基准」计算之。其计算公式如下:
土地租金补助计算公式(年):公告地价(最近之公告)*土地持分面积*5%*10%。
(2)房屋租金之计算也以补助10%为原则,其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实际租金*10%。
惟不得超过依照「土地法」第97条之规定核算公式:
房屋租金补助计算公式(年):房屋现值(最近之公告)*10%*10%。
(3)每月补助金额=土地租金补助计算公式(年)+房屋租金补助计算公式(年)÷12。
(4)补助范围不与政府之社政、劳政或其它卫生单位之补助重复。
(5)受补助之精神复健机构年收治病患总人日数需达核准收治总人日数之60%以上。
(6)受补助之精神复健机构如经查核有违反「精神卫生法」、「精神复健机构设置、管理及奖励办法」相关法规规定者不予补助。
五、台北市政府卫生局精神复健机构奖励措施将另订之,自95年度起全面取代精神复健机构房屋租金补助方式,以强化服务品质提升。
六、预期效益:
提供病患持续复健的资源及服务品质,进而落实精神病患回归社会之目的。
七、奉核后依计画执行期程溯自94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计画所定文书格式,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