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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术审查的目的是确保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在技术上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矿山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对申请安全标志产品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等)的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第二章 技术文件及要求
  第四条 提供技术审查的文件:
  (一)产品标准;
  (二)产品设计图(含电气原理图);
  (三)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及配套件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产品工艺流程图;
  (六)产品照片;
  (七)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以上技术文件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五条 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的,应制定企业标准:
  1.没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技术指标严于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涉及到2个及以上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执行的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技术指标不明确;
  5.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属通用技术条件。
  企业标准应按GB/T1.1、GB/T1.2的要求编写,其技术指标及要求应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二)产品设计图应符合GB4457~4460《机械制图》的规定。
  (三)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应注明外购(外协)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外购(外协)件属安全标志管理的,应提供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进行编写,并着重明确产品的适用环境、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使用须知、维修须知、主要部件的选配须知、警示性语句等内容。
  (五)产品工艺流程图应能明确反映生产的工艺过程和主要特点。
  (六)产品型号的编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技术审查程序
  第六条 技术审查包括初审、审查和复核。
  第七条 初审主要审查技术文件采(引)用标准的正确性、主要安全性能技术要求及产品规格、型号的规范性等内容,明确技术审查任务。需要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时,明确审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审查主要确认技术文件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和技术文件的规范性。审查后应提交审查意见,并由审查人签字。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时,须加盖受委托单位印章。
  第九条 复核主要对技术审查的全面性及结论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 已定型产品的技术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委托相关技术单位审查时,审查单位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新产品或未定型产品的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相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的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受委托单位自接到委托书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合格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并存档。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对已定型产品,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60日内完成整改;对新产品或未定型产品,自发出《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18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第四章 技术审查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 产品标准:
  (一)直接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审查是否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标准审查内容及要求:
  1.引用标准是否齐全、准确;
  2.产品安全性能、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3.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4.产品名称、型号是否规范;
  5.防爆电气产品应严格按照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产品设计图:
  (一)是否符合GB4457~4460《机械制图》的规定;
  (二)是否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
  (三)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产品标准;
  (四)防爆电气产品应严格按照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
  确认应受控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审查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申请产品中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属安全标志管理的,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产品使用说明书:
  按照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否明确产品的适用环境;
  (二)所列主要技术参数是否与产品标准一致;
  (三)是否有详细的安全使用须知;
  (四)是否有详细的维修须知,包括对维修可能引起的安全性能变化的限制要求;
  (五)是否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
  (六)是否有必要的警示性语句;
  (七)其它应明确的事项。
  第十七条 产品技术复杂,需要到产品生产现场考察产品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深入生产现场进行技术审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技术审查工作的个人或单位,须对申请单位的知识产权保密。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人员不得为申请单位提供有可能影响技术审查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咨询。
  第二十条 申请产品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审查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进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技术审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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