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二月四日中华民国期货业商业同业会中期商字第094000039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7条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证期七字第0930157677号函准予备查
第1条 为加强控管期货商受理电话办理保证金提领作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办理保证金收付人员以录音电话代为受理客户出金申请的需求,并填妥「保证金提领申请书」,载明来电时间后,交付公司之办理保证金收付人员办理后续作业。
第3条 办理保证金收付人员每日应以录音电话至少致电该日办理电话出金总户数之10%的出金客户,确认客户身份及出金金额,由公司相关权责人员审核其出金金额、金融机构之存款帐号、户名,并核对会计所填制之汇款单或存款单。每日确认之样本应以较大额之出金客户为优先。
第4条 其它筛选原则:统计前一周办理电话出金客户,其出金次数达2次(含)以上者,且当周又提出出金申请,则为必要再次电话确认的样本。
第5条 上述办理保证金收付人员所作之确认动作,皆须填写登记表(附表),以周为单位。以纪录客户帐号、姓名、出金金额、录音时间、录音电话。当周每日抽选的样本应避免重复。
第6条 为保障客户权益,除上述确认动作外,在客户更改开户原留银行帐户时,如非本人亲赴公司办理,应由稽核人员,以双挂号方式寄送确认函,再度确认客户姓名、身分证字号、交易帐号与银行帐号,以避免弊端发生。
第7条 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