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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豫政明电[2003]1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土地是民生之本。“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市认真开展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领导人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对治理整顿工作重视不够,处于等待和观望状态;开发区清理整顿还停留在摸清底数和查找问题阶段,处理工作尚未全面开展,一些地方开发区盲目扩张的势头还在继续;征地补偿不落实,农民失地失业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清理整顿措施不落实,顶风违法行为仍有发生。上述问题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将会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必须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的认识,把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按照现行政策,狠抓落实工作,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通过清理和规范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依法查处乱占滥用耕地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全面推行和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使全市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坚决落实清理整顿开发区的规定 
  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3]75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进度。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在新的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擅自扩大开发区的用地规模,该撤销的要坚决予以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予以核减,该缩小范围的要坚决予以缩小,该扣回用地指标的要坚决予以扣回。对违规下放的土地管理权、规划管理权,要坚决收回;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对突击审批设立以及违规设立开发区又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三、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的意见》(豫政[2003]41号),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地要对2002年7月1日以后,超范围划拨供地、低价出让土地以及应招标拍卖挂牌但仍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并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65号)进行处理。对在治理整顿期间经营性用地仍不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要从严查处。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旧城改造、企业改制、联营联建等方式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监察部门要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监督,对大额宗地的出让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更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各地要加大土地出让金征收力度,对拖欠的要限期交纳,对拒不交纳的,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四、切实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 
  当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同时,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所有建设用地应严格限制在规划用地的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规划。征地规模必须与农民向二、三产业实际转移相适应,与土地开发实际规模相适应。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征地价格听证制度,及时落实安置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并于12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凡是截留、挪用征地的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拖欠或少付的征地补偿费,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各地执行征地政策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把补偿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五、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要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征用基本农田的审批制度,不得为了躲避审批而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不得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严肃耕地保护的法纪,各县(市)、区对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国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对本辖区内的土地违法案件制止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本)公布实施后发生又不查处的,对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对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有关责任人,即使没有徇私舞弊,也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六、认真搞好治理整顿的检查验收 
  要认真组织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严格检查验收标准。按照省政府要求,市对县(市)、区和开发区的检查验收逐一进行,验收不达标的地方要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过期仍不达标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于12月5日前完成对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的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七、抓紧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 
  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基础上,要研究治本之策,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各项制度,着重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解决问题。加强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健全完善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健全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加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金融机构要制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用地项目贷款,对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违规乱占滥用耕地的建设项目,银行不得贷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利用效益考核指标,各县(市)、区和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利用效益情况,作为对其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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