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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半年结算报告编制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会一字第0940004501号函核定发布全文15点

一、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半年结算报告之编制,依本要点办理。

二、各种半年结算报告所列货币,应以法定预算所列为准。

三、各书表采用行政院主计处电子处理数据中心开发之「政府岁计会计资讯管理系统」编造者,其格式依该系统之规定办理,报告书表一律采用A4直式横书,两面印刷编印,若表件为跨页格式,应以左右对页方式装订;其载明数据应与六月份会计月报一致。

四、各机关于编制半年结算报告时,应详实查填预算数、分配数及执行数。其中分配数应依行政院主计处核定之分配数列之,如有修改分配预算者,依修改后之分配预算数列支,另办理经费流用者,应确实依流用规定作分配预算数之调整,不得产生执行数超出分配数之情形。

五、各机关应编制单位预算半年结算报告,于七月二十日以前送达主管机关、审计部及行政院主计处各一份。

六、各机关单位预算半年结算报告列有特种基金盈(剩)余应缴库额及亏损(短绌)由库拨补额与资本(基金)由库增拨或收回额及有关之补(辅)助款项等列数,应与各基金附属单位预算半年结算报告所列各相关列数确实核对相符。

七、国库主管机关应于七月二十日以前编制总预算融资调度半年结算报告送达审计部、行政院主计处各一份。

八、各机关执行特别预算应编制特别预算半年结算报告,于七月二十日以前送达审计部、行政院主计处各一份。

九、中央政府总预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项下所列补助地方政府经费,应由各该接受补助之地方政府编具半年结算报告,于七月二十五日以前送达审计部、行政院主计处各一份,并将副本抄送各该地方审计处(室)。

十、各主管机关应依所属各机关编送之单位预算半年结算报告,汇编主管预算半年结算报告。于汇编及审查时,如发现不当或错误者,应予修正汇编,并将修正事项通知审计部、行政院主计处及原编造机关。凡主管机关仅有本机关一个单位机关者,得以单位预算半年结算报告代替主管预算半年结算报告。

十一、各主管机关应于七月二十五日以前将主管预算半年结算报告送达审计部、行政院主计处各一份;仅有本机关一个单位机关者,主管预算半年结算报告应于七月二十日以前送达。

十二、行政院主计处应依各机关编送之半年结算报告,汇编中央政府总预算半年结算报告。于汇编及审查时,如发现有不当或错误者,应即予修正,并将修正事项通知审计部、主管机关及原编造机关。

十三、行政院主计处应将各附属单位预算半年结算报告(包括营业及非营业部分)汇编成综计表,加具说明,随同中央政府总预算半年结算报告于八月底前函送审计部。

十四、外交部与国防部主管之各种半年结算报告书表,依国家机密保护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涉及机密部分,均应以机密方式处理。

十五、各机关依本要点规定编制之各种书表,其编制之份数及格式,由行政院主计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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