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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1号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2000年先后颁布了《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9号局令)和《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1号局令),现就以上两个管理办法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根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颁布的第19、21号令中的有关规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均须凭标签审核证书(或受理证明)办理报检手续。

  二、办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时可同时获得《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已经申请标签审核但尚未取得标签审核证书的产品,2002年11月1日前可凭《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三、如进口商事先未办理标签审核但货物已经到港,可在到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标签审核,凭《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在有效期内办理进口手续。2002年11月1日后均须凭《标签审核证书》办理报检手续。进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均须符合中国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各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初审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各自的工作。

  五、各进出口商可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标签终审机构查询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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