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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有线电视视频点播试点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4号令),就开展视频点播业务的试点和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对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总体规划,适应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社会需求等发展状况,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市场条件,确保广电部门负责节目的制作、传输、播出和经营管理。

  二、有线电视网上视频点播业务原则上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影视集团开办,在保证播出机构负责节目的组织、播出和宣传管理的前提下,各级网络公司分工负责、利益共享。
  开办单位应具备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资金、技术、人员等综合实力和网络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宣传任务和转播任务。

  三、视频点播的技术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线数字电视广播信道编码与调制规范》、《我国现阶段数字电视系统用户终端体制的意见》的技术要求和有条件接收系统的管理规定,系统所使用的关键设备应具备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四、建立视频点播节目库,做到内容丰富、导向正确、信息量大、版权合法,能多方面满足群众的要求,并建立完善的节目审查、播出管理制度,制定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单位,应将播出的视频点播节目实时传送到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电子节目单利用网络传送到国家广电总局。

  五、开展视频点播业务应以双向服务为发展目标。已完成网络双向改造的小区,要及时提供网络双向服务。

  六、开办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1)申办机构向主管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广电总局。(2)上报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由国家广电总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开办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3)经论证符合视频点播业务开办条件的,由国家广电总局予以批准,进行试播。(4)试播一年后,由国家广电总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播出。

  七、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禁止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4)泄漏国家秘密的;(5)诽谤、侮辱他人的;(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应以国产节目为主。专门用于视频点播的境外节目,由国家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负责引进,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查,并取得《进口视频点播节目播放许可证》后方能播出。视频点播采用用于电视播出的影视剧应经过合法授权,鼓励影视剧优先用于视频点播。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节目应优先用于视频点播。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以下几类: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及《进口视频点播节目播放许可证》的节目;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依法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综艺、专题节目。

  八、视频点播试点工作采取先试点后推广、先小区域后整体的方式,大力发展互动式视频点播业务。以双向点播和准视频点播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创造广播电视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有线电视网络的双向改造;分阶段实现双向点播,逐步形成网络改造投入与新业务收益的良性循环。在三年内实现双向点播用户占点播用户总量的50%,五年内达到85%的目标。
  在试点初期,以省为单位开展视频点播业务,由省统一运营,省网负责将节目传送至地市县,经当地有线电视接入网入户,地市县负责用户推广和服务;试点用户初具规模后,与国家广电总局网络平台相结合,形成中央节目集成中心、省运营中心、地市县用户服务中心的视频点播业务格局,用五年时间,使视频点播等扩展业务、增值业务的收入,达到并超过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收入。

  九、开办视频点播的方案应经过国家广电总局组织的可行性论证,并经正式批准后方开始试点。在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再向全国推广。

  十、在试点工作中,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各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清查,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要立即停止。一些电视台目前开办的点歌业务,不属于视频点播业务,必须安排在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电视频道中播出。数字电视试验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统一规划进行,不得利用数字试验系统擅自增办新的电视频道和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需要开办的,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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