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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试用第15频道申请须知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交通部电信总局电信广字第0940503618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6点

壹、依据: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工程技术管理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11条第4款规定。

贰、申请资格:

经合法取得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营运许可之系统经营者。

参、申请期间:自本申请须知发布实施之日起至95年6月30日止。

肆、试用期间:

北部地区(新竹县以北、宜兰县、花莲县):自94年6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

中、南部地区(除北部地区以外):自94年7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非经同意,试用期满应即停止使用。

伍、申请试用应备文件:

有线广播电视系统试用本频道应叙明申请理由及营业范围,并检具电波泄漏维护计画(样式如附件一)及切结书(样式如附件二)向电信总局项目申请,经审查核可后始得使用。

陆、申请试用应注意事项:

一、为避免影响飞航通信业务,系统经营者试用本频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第12条第1款有关电波泄漏之规定,全区每季至少定期自行检测网络品质一次后,陈报电信总局。

二、系统经营者事先应切结网络电波泄漏值符合规定,若有违反,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65条等相关规定处罚。

三、电信总局得依本规则第39条规定,对核可试用频道之系统经营者,每季办理临时抽验1次,若查验有不符规定者,依相关规定处罚。

四、试用本频道之系统经营者,若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国防部参谋本部通信电子信息参谋次长室等相关单位申告,或经电信总局临时抽验发现有电波泄漏干扰情节达两次以上,即停止该系统经营者试用本频道。如参加试用之系统经营者3分之1以上家数均有类似情节,则全面停止试用本频道。

五、试用频道仅可播送模拟节目。

六、试用期满前2个月,电信总局依实际试用情形再行检讨该频道是否继续试用或办理开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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