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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你们报来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依据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豫体改字[1994]31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4]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预分给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A股)发行额度的函》(豫政文[1995]177号)、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借用国家1995年度下达给我局A股股票发行额度的函》(建材生产发[1995]3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申请材料的函》(豫政文[1995]176号)、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上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申请材料的函》(建材生产发[1995]352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其中公司职工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并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的交易及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该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的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19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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