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你们报来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依据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设立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豫体改字[1994]31号)、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体改生[1994]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预分给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A股)发行额度的函》(豫政文[1995]177号)、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借用国家1995年度下达给我局A股股票发行额度的函》(建材生产发[1995]3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申请材料的函》(豫政文[1995]176号)、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上报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申请材料的函》(建材生产发[1995]352号)等有关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申请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同意该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其中公司职工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并可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的交易及管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该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四、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的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以便在发行时间上统一协调。
19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