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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县政府社区总体营造推动委员会设置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文推字第094000562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落实各局室社区总体营造计划、方案之推动及整合,特设「台北县政府社区总体营造推动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二、本会之职权如下:

(一)社区总体营造相关工作计划与预算之跨局室协调及整合等事项。

(二)社区总体营造相关工作计划执行成效之检讨及审议等事项。

(三)其它有关社区总体营造工作之推动、协调及整合等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17至19人,其中1人为主任委员,由县长或指定本县副县长兼任;其余委员,由县长就本府社会局、建设局、住宅及城乡发展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卫生局、教育局、原住民行政局、研究发展考核室、工务局、民政局、劳工局、警察局、消防局、水利及下水道局、新闻室、文化局及其它相关局室首长派兼之。

本会委员无任期限制,随职务异动调整。

四、本会得聘请学者专家若干人为顾问,提供本县社区总体营造有关信息,建议及评估相关推动事项。

五、本会下设台北县社区总体营造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社造小组),负责管考、推动委员会议决议事项,及协调本府各局室相关工作。社造小组置执行秘书1人,由本府文化局长兼任,小组成员为第3点所列局室之副主管或主管业务课课长。

六、本会以每3个月召开会议1次为原则,社造小组以每2个月召开会议1次为原则,并得视实际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委员会及社造小组开会时,得视议题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出、列席。

七、本会委员、执行秘书及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顾问得依规定支领出席费。

八、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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