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嘉义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有效管理嘉义市垃圾焚化厂(以下简称焚化厂)一般家户废弃物进厂种类,以防治污染与确保设备正常运作,特订定本规范。
第2条 收受一般家户废弃物时如发现有下列废弃物之一者尽量排除,若因台风、天灾等不可抗力或其它因素发生时不在此限:
(一)大量玻璃、砂石、石膏、陶瓷、建筑废材等不可燃物质及制品。
(二)大量成卷筒状或块状之大型废弃物、卷筒状之大型地毯、弹簧床、内含弹簧之沙发及其它巨大不易破碎废弃物、易爆炸容器、粉状之可燃废弃物、厨余等不适燃之废弃物。
(三)大量铁铝锌等金属制品、玻璃制品或容器、干电池、塑料制品及空桶(含宝特瓶);计算机、铅蓄电池、日光灯管及其经公告应回收之物品,或其包装、容器经食用或使用后产生之一般废弃物,或经分选收集后之资源垃圾。
(四)其它经认定为不适燃、不可燃、应回收之物品、分选收集后之资源垃圾物质。
第3条 收受一般家户废弃物进厂得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可区分为:目视检查与落地检查。目视检查于地磅区、倾卸区及贮坑区执行;落地检查清运车辆应听从检查人员指挥于指定位置倾倒接受检查。
检查工作由焚化厂代操作厂商派员每日执行。检查时间采机动方式并适当分配于每日之清运车辆进厂时段。对曾载运不可燃、不适燃废弃物、应回收物品及分选收集后之资源垃圾进厂之车辆,列为加强查核对象。
检查排除物品放置厂内设置之暂存区,再行回收或掩埋。
第4条 各类检查依下列作业程序执行:
(一)目视检查作业程序:
1.地磅区目视检查作业程序:
(1)检查开放式车辆,检查人员于高架平台或适当位置就定位;检查密封式车辆,要求司机配合打开后车斗压板,配合执行检查。
(2)检查结果发现含大量不可燃、不适燃之废弃物及分选收集后之资源垃圾或未能确认其性质时,即通知倾卸区人员对该清运车辆执行落地检查。
2.倾卸区目视检查作业程序:
(1)检查人员应于适当且安全之位置,观察废弃物倾入垃圾贮坑。
(2)废弃物倾卸中若发现有第三条规定之废弃物,应即要求司机停止倾倒并执行落地检查;已倾倒入贮坑之废弃物、吊车可抓取者,应通知焚化厂之吊车操作手抓取至暂存区。
3.贮坑区目视检查作业程序:
(1)焚化厂之吊车操作手于抓取贮坑废弃物时,若发现大型不可燃、不适燃之废弃物及分选收集后之资源垃圾(一大袋),吊车可抓取者,应将其抓取至暂存区。
(2)焚化厂之吊车操作手发现清运车辆大量倾倒不可燃、不适燃之废弃物及分选收集后之资源垃圾时,应即通知厂内相关人员拦车停止倾倒,并执行落地检查;已倾倒入贮坑之不可燃、不适燃之废弃物及分选收集后之资源垃圾,吊车可抓取者,应以吊车抓取至暂存区。
(二)落地检查作业程序:
1.受检车辆应配合将车内废弃物倾倒于指定位置受检。
2.检查人员得持工具翻搅破袋检查废弃物。.前项各种检查均应作成检查纪录表(格式如附表一、二、三)。
第5条 废弃物进厂处理之检查频率:
(一)目视检查:
本局及邻近县市环境保护局及乡(镇、市)公所(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车辆:
每月地磅区与倾卸区之目视检查合计总车次不得低于执行机关进厂处理车辆总数之百分之十。
(二)落地检查:
执行机关车辆:每月落地检查总车次不得低于执行机关进厂处理车辆总数之百分之二。
焚化厂若因特殊状况,致难以执行上述检查时,得由本局调整检查频率。
第6条 废弃物经检查认定有争议时,应先置放于暂存区,经确认非为不可燃、不适燃之废弃物后始得焚化处理。
第7条 执行废弃物进厂检查时,检查人员得配戴合格之护目面罩、安全帽、口罩、手套、工作鞋等安全防护用具。
第8条 焚化厂得收受一般事业废弃物,进厂之一般事业废弃物不得使用非透明塑胶袋包装,且不得袋中有袋。
第9条 本规范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