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复审意见书

沈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送的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收悉。根据沈阳市体改委沈体改发(1992)33号文《关于东北输变电设备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5]70号文《关于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的批复》、国务院证券委证委发(1995)15号文《关于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及沈阳市证监会沈证监发(1995)30号文《关于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额度的批复》,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北输变电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二、该公司已全部托管的内部职工股,按现行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三、该公司原定向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已超过向社会公开发行部分的10%,本次发行不再配售公司职工股。

  四、该公司的法人持股在国家关于法人持股的管理办法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将具体发行方案报送证监会,经核准后组织实施。

1995年11月21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