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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和《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李鹏总理签发的《中国21世纪议程》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列为21世纪最重要的战略任务之一,也是走向世纪之交的重要任务之一。尤其是植物资源、动物资源居于全国之冠的云南省,把生物多样性保护列入重要位置,各级各部门都引起重视,给予支持,优先抢救和保护好珍稀濒危动植物,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必将对云南,对中国,乃至对世界做出重要的贡献;对于贯彻云南省政府生物资源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战略,对于形成全省新的群体经济支柱,对于留下宝贵的生物基因,发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工程等现代化科学技术,都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所编制的《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和《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珍稀濒危动物保护大纲和暂行规定将另行编制、下达》,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
 

  生物物种及其基因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植物物种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对于提供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基本食物至关重要。由于过度开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类目前正处于生物多样性急剧降解的时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植物物种,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保护环境、保护物种工作。1994年6月13日,由国家环保局牵头组织编制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已正式发布实施。1994年7月4日,国务院国发〔1994〕37号文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的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列为21世纪最重要的战略任务之一。云南是我国植物资源最丰富的省份之一,种子植物的种类在各省、市(区)中居第一位,物种保护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尤其是抢救、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科研院校及广大群众,都必须高度重视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工作,并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工作特点,积极参与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为保护环境、保护物种和发展生物产业做出贡献。
  一、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战略意义
  1.植物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的基础。在自然界的生物量中,有95%以上是由植物的光合作用所形成的。没有植物的多样性,便没有生物的多样性。植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及其他生物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植物不仅是固定太阳能,提供化学能的主要源泉,而且是土壤形成过程的参与者。没有植物,整个地球将变成一片荒山、沙漠。植物界的物种作为一个天然的基因库,是自然界留给人类的最宝贵的财富,也是调节生态平衡、发展农业种植业、提供食物的主要源泉和承担者。
  2.植物多样性是人类食物需求多样性的基础。全球已知高等植物约27万种,其中仅有约150种由人工大面积种植。人类食物的90%源自20个物种,人类营养的75%来自小麦、稻米、玉米、马铃薯、大麦、甘薯和木薯7个物种,其中前3种又占70%以上。我国是世界八大载培植物起源中心之一,有大量载培植物的野生亲缘种,如大豆、水稻、大麦、茶叶等。中国农科院收集的野生大豆植株标本达4000多份,还发现了蛋白质含量高、抗病性强、丰产的遗传资源;在西藏收集的作物达30多种,品种资源达14780份。人类对食物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植物种质资源的多样性,尤其是作物近缘野生作物种质的多样性,为人类生产和发展多样化的食物奠定了自然的、宝贵的基础。
  3.植物种类和种质资源的消失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由于全球环境恶化,大量物种处于濒危状态,许多对人类有潜在食用、药用价值,可为工农业提供原料的植物资源正濒于灭绝。据统计,世界上高等植物遭到灭绝威胁的大约有2-2.5万种,占现有27万种高等植物总数的10%。目前,全世界每天至少有一个物种在灭绝。物种的消失意味着可用植物资源的绝对减少,直接危及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发展条件。
  4.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物种灭绝速度的加快,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共同关注。保护生物多样性,特别是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呼声、要求、愿望和责任。1989年,世界资源研究所、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主持编写了《全球生物多样性策略--拯救、研究和持续、公正地利用地球生物资源的行动纲领》;1992年,中国科学院主持编写了《中国的生物多样性现状及其保护对策》一书;1994年,国家环保局牵头编写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正式启动;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李鹏总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上签字;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号召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共同推动这一维系子孙后代生存和发展的伟大事业。
  5.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点是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物种的消失和生存是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目前,人类尚无法阻止物种的自然灭绝,但可以减缓物种消失的速度,尤其要保护已经受到严重威胁而又对人类有重大价值的珍贵、稀有、濒危植物,并着手进行研究,为人类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创造条件。珍稀濒危植物保护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尺度,也是衡量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是否有成效的检验指标。所以,人类应当按照植物所受的威胁程度。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优先保护那些急需抢救的珍稀濒危植物,为保护物种及其遗传多样性奠定基础。
  二、云南省在保护珍稀濒危植物中的地位
  6.云南是中国植物资源最丰富的省份。由于云南古老的地史、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和立体的气候条件,使云南的植物及植被具有复杂、多样的特性,植物种类异常丰富,许多第三纪以前的孑遗植物得以保存至今,被誉为“植物王国”。仅占中国土地面积1/25的云南,其高等植物多达15000多种,占全国总数的一半,若加上低等植物,种数更为惊人。云南种子植物有13000种,占全国一半,蕨类植物1300种,占全国一半,苔藓植物1500种,占全国一半以上。另外,云南是世界上种子植物区系的重要发源地之一,而滇西北和滇东南是我国特有种属演化和分布的两个重要中心。
  7.云南是中国珍稀濒危植物最多的省份。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重点保护的354种珍稀濒危植物物种中,云南就有151种,约占42.7%。在1992年林业部公布的我国珍贵树种名录132种中,云南有分布的59种,占44.7%。
  8.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已取得很大成就。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园和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中国医科院景洪药用植物园以及其他植物园、树木园自五十年代以来就进行珍稀濒危植物的就地、迁地和集中保护工作,并取得了重大成就。自然保护区是珍稀濒危植物的天然保护地。全省已建立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92个,面积达194.6万公顷,对有效地保护各种珍稀动植物起了重要作用。1987年经国家环保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昆明建立了“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中心”。并投资建立了“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中心昆明基地”。云南省林科院以及一些地方公园和苗圃都积极进行了珍稀濒危植物的引种繁育工作,群众性参与物种保护的局面正在云南形成。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卓有成效的工作,已经得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全球环境基金组织、国家环保局以及国内外有关环境组织的认可和称赞。
  9.云南应当对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据有关研究报告,全球每天至少有一种植物灭绝;中国自秦汉以来大约有2000种植物已经灭绝,现还有5000种植物处于濒危状态。鉴于云南生态环境和物种分化的极其丰富的多样性,许多特有物种尚未充分研究,许多生物学和生态学的独特现象、未知规律有待发现和研究,国际国内学术界一致要求尽快保护好云南现有种质宝库并开展深入研究。从宏观整体角度分析:打开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局面,对保持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在国际上的地位,宣传云南的物种资源优势,开展国际间的环境外交,争取国际环境组织的支持与合作,促进全球性公益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珍稀濒危植物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保护物种多样性是全人类的共同义务,云南应当对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作出独特的贡献。
  三、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原则
  10.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植物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植物物种的多样性,发展生物产业。为了提高对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要鼓励和支持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自然保护区等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并积极推广其研究成果和技术。
  11.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基本方针是:加强领导、积极保护、以种促保、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努力开创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新局面。各部门、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也要积极努力,加强协作,做好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工作。同时,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协调行动,群策群力,全民动员,共同推动这一维系子孙后代生存和发展的伟大事业。
  12.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在保护好原生地适当数量植物居群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引种繁育、有效利用、建立产业。对本省境内的一切珍贵、稀有、濒危和有重要经济开发、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植物种源,要首先保住原生母本群体,然后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适度引种、培育和繁殖珍稀濒危植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依法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引种、培育、繁殖珍稀濒危植物的基础上,加快野生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展生物产业、花卉产业、植物产品等,促进绿色产业的发展。
  四、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重点
  13.国家实行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濒危植物,云南实行优先保护。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中云南拥有的植物,包括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的野生植物,以及云南特有属、特有种野生植物特别优先保护。
  14.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范围包括:国家公布的珍稀濒危植物名录中云南省拥有的珍稀濒危植物;数量极少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植物;数量较少而分布范围很狭小的野生植物,或者需要保存野生种源的野生植物;尚有一定数量,而分布范围在逐渐缩小的野生植物。
  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由省环境保护局确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15.除珍稀濒危植物以外的在云南有独特的存在价值、经济价值和重大科研价值的热带雨林、季雨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高山针叶林、高山灌丛和草甸,以及高山流石滩植被等,典型重要植物群落及生态环境,除国家已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自然保护区、保护点进行重点保护。
  16.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中未列入的100年以上的古树和纪念树,也要实行重点保护。
  17.对珍贵、稀有、濒危的农业品种也实行重点保护。
  五、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规划目标
  18.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总体目标是:尽一切可能保护珍稀濒危植物,保护植物,保护植物遗传的多样性,防止植物物种的灭绝,并逐步使受到威胁的植物资源得到拯救、恢复和发展,促进植物资源的永续利用,推动云南生物产业的持续发展。
  19.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基本任务是:对数量稀少、濒临灭绝的物种及该物种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要绝对保护,禁止采集和破坏;对数量较多,可供规模性开发利用的物种及生态系统,要合理地持续地利用;对自然保护区、保护点、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保护地区的珍稀濒危植物,要实现就地保护,防止破坏;对保护区以外的分散、零星的珍稀濒危植物,要实行圈地保护,防止死亡或消失;对植物园、基因库、繁育基地等培育的珍稀濒危植物,实行迁地保护,促进推广、引种和繁育。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要采取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相结合的办法。就地保护是重点,迁地保护是补充。在条件成熟时,应把经过人工繁殖的濒危植物逐步回归到它们原来的生态系统中去。同时,加大研究力度,制定相应的研究计划,提高研究水平。
  20.根据《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制定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长远规划。规划期为15年(1995-2010年),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是1995-2000年,对云南拥有的国家级保护植物和本省确定的保护植物所受威胁程度、濒危原因和已采取的保护措施等状况进行调查、考察,建立起云南珍稀濒危植物监测系统和信息库,制定出有效保护管理的措施;使国家级的90%、云南级的80%能得到较有效的迁地保护,也使两者中的10%种类的人工繁殖体回归到它们原来的生态系统中去。
  第二阶段是2000年-2005年,云南的珍稀濒危植物的绝大多数都在它们的生态系统中得到较有效的保护,而且它们中的95%种类都较好地迁地保存,包括有适当的居群数、有两个以上的迁地保护点载培和建立了科学的记录系统等;此外,也有20%的种类和一定数量的人工繁殖体回归到它们原来的生态系统中去。
  第三阶段是2005-2010年,建立云南珍稀濒危植物就地保护的监测系统,对其威胁的一些重要因素得到解除;由于通过有效的管理和人工繁殖体的回归而使多数珍稀濒危物种在就地保护地有较大的居群;而且各种迁地保护点均能对珍稀濒危植物进行有效的保存。
  上述各个阶段都要在保护、培育、引种、繁殖、合理利用珍稀濒危植物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生物产业,特别是绿色植物产业、药用植物产业、花卉产业等新产业,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21.确定、扩大和发展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基地,实现珍稀濒危植物保护规模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目标。根据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纲要,对珍稀濒危植物实行区域性、地区性、集中性保护和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中心昆明基地的规划,确定和建设西双版纳基地、丽江基地、思茅基地、文山基地,元江基地以及一些重要的或云南特有的种源保存基地,形成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开发利用的群体基地和区域网络。
  六、云南省对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管理
  2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林业、农业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引种、培育、经营野生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实行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保护的方针。
  23.经营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的,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属于国家计划管理的野生药用植物由医药部门按计划统一收购,未经许可,不得在自由市场上交易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
  24.非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采集利用和生产经营,由该植物所在地的县林业、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资源情况,确定年度开发利用规模,划定经营范围,实行计划管理,禁止乱挖滥采和非法经营。
  25.禁止出售、收购、经营国家一级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经营国家二级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6.运输、携带、邮寄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出县境、省境、国境,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承运、邮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方可出口。
  27.外国人不得在云南境内采集、收购、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需要与国外进行重点保护植物的标本、种子、苗木及其产品交换,须逐级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七、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基本政策和法制监督
  28.为了有效地保护、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发《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大纲》,对全省的珍稀濒危植物进行政策导向和科学管理。
  29.云南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实行全面保护、合理开发、强化管理、持续利用的基本政策。其中主要的政策是:
  (一)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政策:即严格防止工矿企业及城乡生活废水、废气、废渣、农药及其化学有害物质对珍稀濒危植物的污染和破坏。产生污染、可能造成野生植物资源破坏的单位要限期治理。已经造成了珍稀濒危植物损害的,要限期排除,并给予经济赔偿。
  (二)合理利用与切实保护并重的自然资源利用政策:即珍稀濒危植物采集利用、经营者必须按照批准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采集,严禁超采和破坏珍稀濒危植物资源及生存环境;经过许可进行珍稀濒危植物采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注意保护重点珍稀濒危植物,禁止采用灭绝性采集方法采挖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
  (三)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资源开发利用政策和“谁用谁种”的珍稀濒危植物保护政策。从事珍稀濒危植物采集、利用、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珍稀濒危植物及其生存环境、生长条件造成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维护和改善。由于违法或不当的生产经营行为造成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生长环境的危害时,环保、林业、农业、建设及有关部门有权依法处理。
  30.多渠道投入资金的扶持政策。保护珍稀濒危植物所需投资,实行争取中央投资、地方各级政府包括计划和财政投资、社会集资和国际援助等多种渠道争取资金的办法。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示范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要争取国家给予专项安排。地方级重点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管理经费,应列入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由计划和财政安排。
  凡利用珍稀濒危植物资源所得收入,应提取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基金。对损害珍稀濒危植物实行罚款的收入,应作为专项保护基金。
  争取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的捐助。
  争取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31.实行比较效益决策制度。对珍稀濒危植物的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必须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实行比较效益决策制度。效益不好或投入大于产出的,不得利用或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资源;效益好或投入少于产出的,要加快引种、培育、繁殖和发展的步伐。
  32.完善珍稀濒危植物保护政策,并逐步形成一系列相关保护政策。其中主要是:
  (一)提高全社会、各民族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改善公众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参与途径;
  (二)培养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研究、开发利用的科技人员,特别是培养一批珍稀濒危植物研究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学科带头人和专家;
  (三)加强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科学研究与科学预测,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资源开发中避免制定和执行不合理地消耗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的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综合性手段强化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33.为了强化对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管理,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规范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管理。
  3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环保、林业、农业、建设及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珍稀濒危植物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珍稀濒危植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检查。
  35.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环保、林业、农业、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造成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破坏、消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3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7.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21世纪议程》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指导原则和要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属于综合性的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引种繁育中心”。
  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全省的生物资源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二)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生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进行普查,抓好监测和建立信息库的工作;
  (四)组织、协调、配合、推动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开发和利用基地的建设;
  (五)组织、协调、配合省级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区有关部门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和科研工作;
  (六)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中、长期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实施;
  (七)组织、协调、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八)组织、协调、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的学术交流与经济技术合作。
  38.各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搞好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工作。
  当地政府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实施珍稀濒危植物保护计划的各项工作,并负责拟订相关法规、政策;各级计划、环保部门负责本地区珍稀濒危植物保护项目安排及项目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林业、农业、建设等综合、专业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项目安排及具体实施工作;各级公、检、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维护野生植物保护的治安秩序,统一协调执法中的具体问题,严厉打击破坏珍稀濒危植物的犯罪活动,依法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39.积极开展国际合作。根据《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的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多边、双边、民间合作。
  在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组织协助下,从有关方面争取对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的资助。
  在省政府的领导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与有关国际组织共同举办国际会议,争取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援助。
  40.本大纲由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41.省级林业、农业、园林、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大纲制定实施细则、意见或办法。
  42.本大纲自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减缓、防止珍稀濒危植物的灭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珍稀濒危植物的采集、培育、繁殖、研究和其他涉及珍稀濒危植物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珍稀濒危植物,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公布的《珍稀濒危植物名录》中云南省拥有的植物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级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

    第四条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不造成物种减少的前提上引种、培育、繁殖和合理开发利用珍稀濒危植物。

    第五条   对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研究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珍稀濒危植物的义务,并有权检举、监督、制止破坏珍稀濒危植物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搞好全省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区中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省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牧地、农地和水域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省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园、风景区的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范围内的珍稀濒危植物状况,可以设立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也可以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环保、林业、城建、农业等职能部门负责。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云南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中云南拥有的珍稀濒危植物实行优先保护。加强对珍稀濒危植物生长环境的保护管理,划定自然保护区、保护点或建立专门基地实行特别保护。

    第十条   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的范围包括:国家和云南省公布的珍稀濒危植物名录中云南省拥有的珍稀濒危植物和云南省属于下列范围中特有的珍稀濒危植物:
  (1)数量极少或者濒临灭绝的植物,特别是濒临灭绝的云南特有的属、种植物;
  (2)数量较少而分布范围狭小的珍稀植物,或者需要保存野生种源的野生植物;
  (3)尚有一定数量,而分布范围在逐渐缩小的珍稀濒危植物。
  (4)珍贵、稀有、濒危的农业品种;
  (5)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纪念树。

    第十一条   省级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名录的确定及其调整,由省环保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区域内的珍稀濒危植物资源调查和建立资源档案制度等工作,由同级政府的环保、林业、农业、建设等职能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零散分布的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在其集中分布区域划出保护区域,建立保护标识物,制定措施,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区。在保护区、保护点、植物园、树木园、公园、风景区内,各主管部门要做好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引种繁育和造林工作,并使之普及化、规模化。

    第十五条   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区的列级评审,由环保部门作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林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珍稀濒危植物的具体保护管理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公园和风景区内的珍稀濒危植物的具体保护管理办法,由省城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牧地、农地和水域内的珍稀濒危植物,含农业品种的具体保护管理办法,由省农业等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因特殊需要采集、出售、收购、出口珍稀濒危植物,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经营珍稀濒危的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珍稀濒危植物所在地的县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二十一条   持有环保、林业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执法检查证的工作人员,有权对一切采集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交易和加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制止,有权扣留非法采集的珍稀濒危植物。

    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出省或者出境的,必须持有珍稀濒危植物放行证。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珍稀濒危植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列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采集珍稀濒危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采集的种类和数量,向批准和发放特许采集证的部门交纳珍稀濒危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有关单位有义务将一切采集、引种、研究、经营活动的结果向发证单位书面汇报,以建立保护动态档案。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保护、教学、科研和科普教育为目的进行的采集珍稀濒危植物活动,应向省级或种源所在地的林业、农业、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可不收取管理费。
  收取珍稀濒危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必须按省有关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在本省旅游或进行其他活动时,不得采集和收购珍稀濒危植物的标本、种子、苗木。

    第二十六条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与国外进行珍稀濒危植物标本、种子、苗木及其产品的交换,必须逐级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破坏、毁损珍稀濒危植物或其生长环境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采集珍稀濒危植物的,没收采集的全部植物或超采部分的植物以及所使用的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非法经营、贩运、收购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的,除没收珍稀濒危植物及其产品外,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以上至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放行证的,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容留、窝藏非法采挖珍稀濒危植物的人员,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珍稀濒危植物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珍稀濒危植物重大损失的,由珍稀濒危植物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林业、环保、城建、农业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保护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行业内珍稀濒危植物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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