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94)北市教督字第094347742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积极营造优质教育环境、办学优异之学校,以提升学校教育品质,促进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教育之卓越发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奖励对象为本局所属公私立中等以下学校。
三、优质学校之奖励以每年办理一次为原则,分为单项奖励、整体奖励二种。凡具有下列条件之学校,皆得申请:
(一)单项奖励:能依据优质学校指标理念,参采优质学校经营策略,于下列任一向度表现杰出、展现特色之学校:
1.校长领导
2.行政管理
3.课程发展
4.教师教学
5.学生学习
6.专业发展
7.资源统整
8.校园营造
9.学校文化
(二)整体奖励:于优质学校指标所有向度皆表现杰出、展现特色,整体办学成效优异之学校。
四、申请优质学校奖励之日期及方式如下:
(一)申请日期: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接受申请。
(二)申请方式:采学校自行申请方式办理。
1.凡符合本要点单项奖励、整体奖励条件之学校,皆得报名申请。
2.各校得依其办学结果提出申请,不受一次仅能申请单一向度之限制。
3.单项获奖学校四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获奖之奖励,惟申请整体奖励不受此限。
4.若已获得整体奖励,四年内不得再申请单项或整体奖励。
五、为办理优质学校之评选,由本局组成优质学校评选委员会办理评选事宜。
六、优质学校之评选采初审、复审及决审三阶段审查,于每年四至五月办理:
(一)初审:由评选委员会初审小组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得至各校实地访视,审查后择优参加复审。
(二)复审:由评选委员会复审小组,进行实地访视,访视后择优参加决审。
(三)决审:由评选委员会决审小组,订定公开发表时间及地点,由参加决审学校公开发表申请奖项之经营过程并展现经营成果,经评选委员会评定后予以奖励。
七、各奖励种类给奖名额,由评选委员会视实际情况决定之。
八、优质学校评选指标以「台北市优质学校经营手册」之优质学校指标及经营策略为评选参据。
九、经优质学校评选委员会评定获奖者,得依其申请之奖项分别给予奖励:
(一)单项奖励获奖学校:
依获奖单项别,分别颁给单项「优质奖」奖牌,并给予学校奖金新台币伍万元鼓励。
(二)整体奖励获奖学校:颁给「优质学校金质奖」奖牌,并给予学校奖金新台币伍拾万元鼓励。
前项奖金以作为办理学校教师国内外参访或专业成长费用为原则。
十、经评定获奖之学校,由本局公开表扬,分别颁给奖牌及奖金,并予行政叙奖,其获奖优质事实并得上网公告,以资推广。
十一、经评定获奖之学校,得由本局安排办理获奖项目成果发表或经验分享活动,以扩散影响。
十二、凡自本要点函颁实施当年起算,超过(含)四年未曾提出任何奖项申请之学校,本局得组成优质学校辅导小组,到校访视,协助辅导该校迈向优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