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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补助海外台商联谊组织办理活动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经济部经投字第0940055433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落实服务海外台商政策,加强对海外台商联谊组织之辅导及补助,协助海外台商办理活动分享商机,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补助对象如下:

(一)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二)亚洲、北美洲、中南美洲、欧洲、非洲及大洋洲等六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三、申请补助之标准及用途如下:

(一)补助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台北办事处办公费用,一年度补助累计金额以新台币六十万元为限。

(二)补助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于国内办理年会,一年度补助累计金额以新台币九十万元为限。

(三)补助亚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于国内办理年会,一年度补助累计金额以新台币五十万元为限。

(四)补助世界及六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于海外办理理监事会议或年会活动,一年度各台湾商会联合总会补助累计金额以新台币二十万元为限。

本部得依据每年度预算编列及立法院通过金额,调整上述各项补助金额。

四、申请人应检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请:

(一)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台北办事处之相关办公费用补助部分,应检具申请书、领据、经费预算表、支出预估分摊表及其它相关文件。

(二)世界及六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于国内外办理理监事会议或年会之相关经费补助部分,应于活动二个月前检具申请书、经费预算表及其它相关文件,经由当地驻外商务单位申请。

前项申请人若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部受理申请后,由本部投资业务处进行初步审核,续签报相关需配合事项陈本部部次长核定后,函复申请人或函请驻外商务单位转达申请人。

六、受补助对象应于办理活动结束二个月内,检送下列文件向本部办理经费请拨及核销:

(一)申请书。

(二)领据(如附表1)。

(三)经费收支明细表(如附表2)。

(四)支出分摊表(如附表3)。

(五)全额补助者,应检送原始单据;部分补助者,检送补助部分原始单据正本或加盖「与正本相同」章之全部原始单据影本。受补助对象为前项之经费核拨申请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助金额。

七、受补助经费于补助案件结案时尚有结余款,应按补助来源比例缴回。受补助经费产生之利息或其它衍生收入,应按补助来源比例缴回。

八、受补助计划之效益评估依据本部相关规定办理。

本部于必要时得派员稽查受补助对象之经费运用情形,受补助对象不得拒绝。为促使受补助之计划或活动发挥预期效果,本部得派员参加世界及六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于海内外办理理监事会议或年会之活动,考核补助计划之办理情形,作为后续补助评估参考。

九、本部对补助之稽查,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者,除命受补助对象缴回该部分之补助经费外,得依情节轻重对该补助案件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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