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本标准依户籍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二条及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
第2条 户政事务所受理阅览户籍登记数据及核发中文、英文户籍誊本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阅览户籍登记资料:每次收费新台币二十元。
二、户籍誊本:每张收费新台币二十元。
三、英文户籍誊本:每张收费新台币一百五十元。同一次申请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张收费新台币二十元。
第3条 户政事务所核发国民身分证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初领国民身分证:每张收费新台币五十元。
二、换领国民身分证:每张收费新台币五十元。
三、补领国民身分证:每张收费新台币二百元。政府机关办理行政区域调整、门牌整编作业而须换领国民身分证者,免收规费。
第4条 户政事务所核发户口簿,其初领、补领、换领之收费数额每张新台币三十元。政府机关办理行政区域调整、门牌整编作业而须换领户口簿者,免收规费。
第5条 户政机关提供户口统计资料,其收费数额如下:
一、户政机关提供户口统计资料,每张收费新台币十元。
二、提供电子数据文件之收费依数据量核计,以兆字节(MegaByte,以下简称MB)为计价单位,申请之统计项目数据量不足五十MB者,收费新台币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五十MB者,收费新台币三千元;一百五十MB以上者,每增加一百MB加收新台币一千元。公私立学校申请户口统计资料供教学研究、教育宣导或学生撰写论文者,得折半收费;政府机关及民意机关为业务需要申请者,免收规费。
第6条 本标准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