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各市(州)劳动部门对取得《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的单位,要进行编号登记,做好建档管理工作。发证后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矿山安全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