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
》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各市(州)劳动部门对取得《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的单位,要进行编号登记,做好建档管理工作。发证后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矿山安全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吉林省乡镇集体、个体煤矿实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暂行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杭州市经委关于组织开展二○○八年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做好受灾群众越冬保暖工作的紧急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对全区2008年万名医师支援农村牧区卫生工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
关于开展2008下半年全区结核病防治规划督导的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申报2009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中组部关于印发组工干部“十严禁”纪律的要求的通知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