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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西虎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报送的广西虎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体改委《关于广西北流县水泥厂进行股份制改组的批复》(桂体改股字[1993]4号)、《关于广西北流县虎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的批复》(桂体改股字[1993]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委、证券委《关于下达1995年国内股票发行计划的通知》(桂计财字[1995]8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对广西虎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和异地上市资格复审的函》(桂政函[1996]115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虎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50万股,原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上市450万股(共占用额度2,0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2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披露其发行申请已获得我会批准及其选定的上市地点,并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变更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由国家和法人持有的股份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实施之前,暂不上市交易。
  五、该公司已托管但尚未获得发行额度的451万股内部职工股,按现有规定,自新股发行之日起期满三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六、请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5]161号文的要求,成立股票发行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股票发行工作的领导,以保证该公司股票的顺利发行。
  七、如该公司违反本批复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本批复自动失效;该公司如要发行和上市必须向我会重新申报。
199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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