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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补助大学及技专校院办理就业学程计划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公字第094001192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改善大专校院毕业生就业问题,协助国内教育成果更符合就业需求,及时养成产业所需适格人才,运用就业安定基金,将职训资源导入教育体系,以弥补大专校院所培育人才与就业市场实际用人需求有接轨落差的情形,进而提升国内整体劳动力素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补助对象为全国公私立大学及技专校院。

三、本要点补助条件或标准如下:

依各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教师)之合格就业学程计划提案,经本局公开评选核定补助当年度计划部分经费者。

四、本要点补助经费之范围如下:

(一)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就业学程计划部分课程规划相关费用及辅导生就业辅导(业务相关)费用。

(二)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就业学程计划部分课程之授课、实习或参访计划所邀聘之「校外师资」钟点费(包含他校教师及业界师资)。

(三)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就业学程计划之部分实习参访所发生相关费用。

五、本要点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如下:

(一)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以校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计划依公告之「计划申请书」格式撰写、打印、装订,于申请截止时间内依指定格式送达指定地点。

(三)申请计划应同步至本计划网站进行在线申请,并于完成后取得系统编号,始完成申请程序。

(四)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补助之项目及金额。

六、本要点审查标准及作业程序如下:

(一)依据本计划当学年度之申请作业要点规范之标准进行审查。

(二)依据本计划当学年度「评选作业」规范办理审查及其作业程序。

七、本要点补助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如下:

(一)各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受核定补助部分经费计划,依核定补助经费额度,分三期进行经费请拨(含最后一次之经费结报),得以领据送本局核可后拨付。

(二)依本计划「经费核销作业手册」规范之标准,分二次进行经费核销,并应如期编具会计报告或收支清单送本局,其原始凭证得留存各受补助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留存年限为期十年,本局得视情况随时派员抽查之。

(三)其经费结报时,除编具会计报告或收支清单及详列支出用途外,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连同领据送本局审核通过后核拨。

八、本要点信息公开方式如下:

(一)本作业要点将公开于本局全球信息网站。

(二)各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受核定补助部分经费计划,其受补助事项、单位名称、补助金额,本局将予以公开于本局全球信息网站(含核准日期)。

九、本要点督导及考核规定如下:

(一)本局针对各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受核定补助部分经费计划,依契约书规范进行督导及考核。

(二)本局针对各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受核定补助部分经费计划,采不定期方式查访、问卷调查,及进行成效评鉴、研究、统计。

(三)课予受补助之各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针对就业学程计划辅导生进行就业情形追踪及辅导之责。

(四)办理本计划相关座谈会,以了解各受补助之各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之执行意见,并进行辅导。

(五)受核定补助计划如违反原」申请作业要点规范之申请要件,得立即终止契约,停止补助。

(六)于查访各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受本局核定补助就业学程计划部分经费之原始凭证时,经查未符本计划补助规定及会计凭证处理要件时,本局有权将该凭证径予剔除并追缴该项经费。

十、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各受补助之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经查核,如发现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有虚报、浮报等情事,除应缴回该部分之补助经费外,得依情节轻重对其案件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

十二、各受补助之公私立大学或技专校院结报经费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并专帐专户储存;结案时尚有结余款及所产生利息,应全数缴回,或其它衍生收入应按补助比率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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