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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委员会补助海外侨胞回国参加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庆典旅游活动作业要点
华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侨务委员会侨三团字第0943034064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欢迎海外侨胞踊跃回国参加双十国庆活动,特订定本要点。

二、侨胞旅游活动实施期间:

(一)自中华民国(以下同)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十月九日止。

(二)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十月十八日止。

三、本要点所称「海外侨胞回国参加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庆典旅游活动」涵义如下:

(一)旅居国外之侨胞于九十四年九月一日(含)以后入境。

(二)于十月五日至九日于本会十月庆典回国侨胞接待服务处完成侨胞报到手续,领得九十四年十月庆典「侨胞证」且出席十月九日「四海同心音乐会」或十月十日「国庆大会」者。

(三)于前述实施期间参加由本会委请「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推荐之二十家优良旅行社或由侨胞于海外自行组团洽妥国内领有交通部观光局合格执照之旅行社所办国内三天二夜以上之旅游活动。

四、补助金额:本会补助参加旅游活动之侨胞每人以新台币三千二百元为上限,其余不足之旅费由侨胞自行负担;全额旅费未达新台币三千二百元者,以实际旅费金额核实报销,每人以补助一次为限。

五、补助款拨付对象:

(一)由本会委请「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推荐之二十家旅行社—推荐名单另附。

(二)侨胞于海外自行组团洽妥之国内领有交通部观光局合格执照之旅行社(不限于上述推荐之二十家旅行社)。

六、旅行社承揽人数上限:每家旅行社承揽侨胞旅游人数以四百人为上限。

七、承办旅行社向本会请款期限: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止(以邮戳为凭)。

八、承办旅行社向本会申请拨款时须具备下列表件:

(一)旅行社代收转付收据正本(不含侨胞自付额)。

(二)侨胞护照基本资料影本(含照片)。

(三)经承办旅行社盖章确认及侨胞亲笔签名之九十四年十月庆典「侨胞证」正反面影本:

1.承办旅行社须于侨胞缴费确定参加旅游行程时,于其「侨胞证」正本背面盖上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章确认并加注缴费日期后影印存檔。

2.承办旅行社须请侨胞于前述经盖章确认及加注日期之「侨胞证」背面影本亲签侨胞姓名(中外文均可),连同「侨胞证」正面影本并送本会。

(四)侨胞印领清册(如附表)—含侨居地区、中文姓名、性别、侨胞证编号、旅游行程名称、主要景点、起讫日期、全额旅费(含侨胞自付额)、本会补助额及侨胞联络电话等;侨胞务须于「侨胞签章栏」内亲自签名或盖章。

(五)侨胞旅游景点团体照一张。

(六)交通部观光局合格执照影本。

九、侨胞所持「侨胞证」正本背面,至多仅得盖有一家旅行社营利事业统一编号章;倘重复盖章使用,本会仅受理第一次旅游案件,并以侨胞向旅行社缴费日期先后为凭。

十、请款表件不全时,本会得请承办旅行社于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予以补正文件,逾期未补正者,不予拨款。

十一、旅行社申请补助款案件如有冒名顶替旅游活动或申请文件虚伪不实者,本会除得拒绝拨付或追缴补助款外,并将移请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侨胞参加旅游活动请与旅行社签订契约,以保障权益;旅游期间如发生纠纷,得向消费者保护官或「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如承办旅行社属该会会员)提出申诉,相关网址为:www.cpc.gov.tw;www.travel.org.tw。

十三、国内相关旅游信息:可经由本会、交通部观光局(网址:www.tbroc.gov.tw)、「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网址:www.travelroc.org.tw)、「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或其他相关网站查阅。

十四、有关本作业要点各项措施,国外宣传部分,本会将请各驻外单位及本会各驻外人员全面宣导;至于国内部分,则建请由交通部观光局、「中华民国旅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及「中华民国旅行业品质保障协会」等单位协力向所属单位及会员加强宣传,以协助推动本案。

十五、本作业要点全文及相关表件(含九十四年十月庆典「侨胞证」样本)将陆续于本会网站(www.ocac.gov.tw)公布,实施期间如有相关疑问,请径上本会网站查阅或电洽本会十月庆典处活动组,电话:(02)2327-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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