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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一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建国以来,全省各地因地制宜修建各类小型水利设施,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部分小型水利设施管理粗放,人为破坏严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有的甚至废弃闲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促进小型水利设施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管理体制和发展机制,发挥现有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现就推进全省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改革范围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施以存量换增量战略,逐步建立起新的水利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鼓励和动员群众积极投工投劳,按照新的产权制度,不断加快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小型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以促进设施的保值增值和发展。 
  主要目标:通过改革,切实解决当前水利设施产权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工程效益衰减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管理体制,使之明确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形成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发展机制,促进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走上市场机制的轨道,提高小型水利设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改革范围: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下,对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以及乡(镇)、村管理的塘坝、机埠、泵站、渠道、小水电等小型设施,按照规范承包制,倡导股份制,出租、拍卖使用权的要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并鼓励群众在实践中创造其他改革形式。 
  二、改革的原则与程序 
  (一)按照谁投资,谁所有(拥有产权)的原则界定产权。水利资产产权界定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执行,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暂行出资人权利。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保证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回收的资金按设施所有权单位或个人进行支配,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农办等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因地制宜原则确定改革方案。总的要求是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一定要从设施的实际出发,以有利于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为原则,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对产权明晰,已落实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工程管理规范,群众满意,效益明显的设施,可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于重要的单个工程产权改革要大力倡导股份合作制形式;对于一般性的单个设施,特别是对山丘区零星分散的小型水利设施,要大胆采取租赁和拍卖管理权、使用权的形式进行改革。改革方案包括资产评估、承包费、租赁费和拍卖标的确定,必须由当地政府、村组干部、水利部门和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共同拟定方案,进行民主决策,分别报县乡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报县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拍卖、租赁、承包期限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不低于10年,或与土地联产承包期相同。 
  (三)坚持公正、公平和公道的竞争原则。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后,应进行资产评估,由设施所有者主持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新的经营者和租赁费、承包费及拍卖价格。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设施,要广泛听取现有受益户的意见,并按照规范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建立管理机构。 
  (四)坚持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必须经设施权属单位及多数受益农户的同意,并妥善处理各类利益矛盾和遗留问题。产权改革的实施由设施所有者主持,即乡(镇)、村集体所有设施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主持,国家所有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不论采取哪种改革方式,都要按价值规律办事,都要坚持国家和省确定的水费标准,让有关水管单位及当地受益区的群众体会到改革益处。 
  (五)坚持水利设施行业管理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小型水利设施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后,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和支持,提供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乡镇行政首长防汛责任制和村级防汛责任制应进一步加强,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新的经营管理者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全权负责该设施的安全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当防汛与水面经营发生矛盾时,应无条件的服从防汛;当灌溉与水面经营发生矛盾时,必须按协议优先灌溉,不能因管理权限改变而只顾局部利益。 
  坚持政策引导、依法治水的原则。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水利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所有承包、租赁、拍卖和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水利设施,都要签订合同,建立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监证和公证。并由出让者提供水利设施出让的有关证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证书。 
  (七)改革的程度。一是摸清本地区范围内水利设施的基本情况,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改革的范围、形式与方案。二是组织设施资产评估。凡拍卖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或经营、管理、使用权的,应由县、市水利部门会同具有资格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组织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务。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务院91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三是起草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四是采取公开竞争形式确定新的承包、租赁和竞买者。承包、租赁费和拍卖价格要定得合理,坚持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签订合同,当场公证。五是制定该水利设施的整治计划和有关管理制度。改制中形成的合同、规章制度等资料,分别由县乡水管单位集中归档管理。 
  三、小型水利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依法保护水利设施所有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损害时,当地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一)承包、租赁经营小型水利设施者,享有经营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购买和新建小型水利设施者,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 
  (二)小型水利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用途,其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依法申办土地登记手续。 
  (三)小型水利设施的非农业灌溉用水,如乡镇供水、工业供水等,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交纳水资源费。 
  (四)改制后的设施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对设施安全负责。当水利设施安全受到威胁时,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当地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设施安全。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的险情,抢险费由政府统筹解决,或由当地乡村组织受益农户筹集;由于管理不力造成的险情,抢险费原则上由经营者承担。 
  (五)设施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服从政府防洪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对象。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水利设施用途和服务范围的,业主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业主可依法中止合同并要求其赔偿。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县(市、区)要成立有关机构,具体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农村办、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体改、物价、农业、土地等部门要分工协作,紧密配合,搞好服务。 
  各地都要在广泛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快试点,总结经验,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 
 
 
省水利水电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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