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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的通知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2月28日 
 
 
湖北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 
 
  近几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国发[1995]33号)精神,开展了大规模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矿业秩序实现了全面好转。为了使矿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最终达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和我省实际,特制定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和“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进一步加大矿业法规的宣传力度和广度,在全社会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深入开展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巩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加强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规范矿业权管理制度,逐步理顺矿业经济的各种利益关系;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和有效监督,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严格依法行政,把矿产勘查、开发、保护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积极防治因矿产开发造成的矿山环境问题。到2002年,全省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消除乱采滥挖和无证探、采矿产资源,并使矿产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得到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同时,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方式的转变,建立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矿产资源管理新体制,一实现宏观微观管理相协调、事前事后相统一、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从粗放向集约转变。 
  二、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标准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建立了符合当地实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管理办法和巩固矿业秩序的工作制度。 
  (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得到保障,矿业权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依法征收入库,征收面达到100%,征收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以规范化征收促进足额入库,提高入库率。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勘查区、采矿区的生产秩序正常,矿产品加工、运输、营销活动依法正常进行,实现矿业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书法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无证采矿和严重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有显著提高,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 
  (四)省、市(州)、县(市)三级均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方案,矿产资源开发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实现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五)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有显著提高。矿山企业能够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资源利用率达到设计要求,共伴生矿产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实现综合勘查、综合利用。 
  (六)建立和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人依法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依法转让。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持证率达100%。 
  (七)矿山环境得到保护,土地得到复垦,矿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积极防治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指标。 
  (八)矿业经济实现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明显提高,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时间安排 
  (一)2000年1月至2000年6月,为宣传发动和规划阶段。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宣传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提高对巩固矿业秩序、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分析本地区矿业秩序的主要问题,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规划,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时间安排。各市、州的工作规划于2000年5月底前报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2000年7月一2001年12月,为具体实施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各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矿产品经营加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行自查自纠,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组织力量加大对矿业纠纷的调处力度,对本地区的遗留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矿产品流通、地矿行政管理、矿山环境保护等涉及矿业秩序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地深入整顿,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矿业开发秩序,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2002年1-3月,为自查整改阶段。各地对照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的标准进行逐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全面解决影响矿业秩序的主要问题。建立健全巩固治理整顿成果、维护矿业秩序稳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将矿业秩序整顿和维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2002年4一6月,为检查验收阶段。2002年3月底前,各市、州完成对所辖县(市)矿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的检查验收工作,检查合格后,将验收情况报省整顿矿业秩序发展矿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4一6月,省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工作组,对各市、州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深入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重点宣传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结合我国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广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领导干部、矿业权人和广大群众的资源忧患意识,增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二)坚持政府抓政府,重点抓乡镇,进一步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重点乡镇及其整顿目标。保留各级政府整顿矿业秩序发展矿业经济领导小组,并在机构改革中统筹考虑其工作机构,各级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明确和完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目标要求。做到管理体制不变,工作力度不减,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同时,上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三)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科学统一规划,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增强矿业经济发展后劲、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加强矿产资源的规划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单位。在摸清资源家底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统一规划和合理布局,以规划为龙头,引导矿山企业依法办矿、科学开采,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各市、州地矿行政管理部门除做好市、州级规划外,还要加强对重点县(市)和重点乡镇规划工作的指导,争取在2001年以前完成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为实现矿业秩序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矿业权管理制度,理顺办矿体制,促进矿业开发由粗放型向集约型方向发展。加强对新办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在探矿权、采矿权授予和依法转让上严格把关,从源头上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各地要依靠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技术的四种手段,对技术落后、资源枯竭、严重破坏浪费资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矿山企业,实行关、停、并、转。采取改组、改造、兼并、联合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对中小型矿山企业进行重组,推进矿业经济体制改革,组建地区性的矿业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一集约化经营,消除矿业秩序混乱和不安定因素,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 
  (五)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推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和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向纵深发展。一方面,强化依法行政责任制,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微观和宏观监督管理职能的到位和深化,要加强对开发和保护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另一方面,树立一批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引导矿业活动走依法采矿、合理规划、安全生产、集约经营、保护环境的道路,充分发挥资源效益,实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开发保护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总目标。 
  (六)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调整矿产开发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实现矿业秩序长治久安新机制。在重点乡镇和矿区更进一步推广大冶市陈贵镇“镇办镇管、股份合作”的经验,引导矿区群众依法办矿,以矿业集团的形式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经销,运用经济手段调整矿区群众和矿山企业的利益关系,增强矿区群众维护矿业秩序的自觉性,从根本上解决矿业秩序混乱的问题。同时,各地要继续总结和推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成果的新经验、新方法,探索和建立维护矿业秩序长治久安的新机制。 
  (七)建立和完善巩固矿业秩序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如矿业秩序月报制度、定期会审制度、矿山稽查制度、重点矿区巡回检查制度、跟踪监督制度,联络员制度、非法开采举报制度等,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新出现的乱采滥挖行为,把矿业秩序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事后整顿与事前监管有机地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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