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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韩国禽流感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03年12月17日,韩国农林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其中部Chungcheong-buk省的Eumsung地区一个养鸡场、一个养鸭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从韩国运抵我国口岸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韩国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韩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韩国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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