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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防汛抗旱工作实施统一调度指挥的紧急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地处欧亚大陆中心,生态环境脆弱,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特别是洪旱灾害尤为突出。据统计:自80年代以来,我区累计洪灾损失达83.38亿元,仅1996年洪灾损失就达48亿元,占到全疆当年国民经济总产值的7%。自1966年以来,累计旱灾损失达74.45亿元。全疆年均受旱农田800-1000万亩,常年干旱缺水造成城市、工农业和农牧民生产生活用水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洪旱灾害给我区农牧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 
  为此,各级党政高度重视防汛抗旱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已建的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发挥了显著的减灾效益,有效的保护了沿河两岸,下游铁路、公路、石油管线、通信光缆等基础设施和工矿企业、农田、草场,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洪旱灾害损失。同时,在大洪、大旱之年,防汛抗旱工作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即涉及兵地、地方、部门、行业之间利益而造成的人为因素,加重了洪旱灾害。如每年春旱期,兵地、地方、上、下游之间争水案件屡屡发生,汛期流域内各自为政,河道、水库缺乏统一调度机制,预案不完善,全局意识不强,导致数座水库出现严重险情,甚至垮坝。仅1996年和1999年汛期,玛纳斯河、金沟河、喀什噶尔河等流域,有5座水库被迫扒口溢洪,给下游造成重大灾害。 
  为尽快从根本上解决防汛抗旱各自为政、不讲大局的问题,全疆必须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统一调度指挥。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大局的需要,坚决反对本位主义,以邻为壑,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兵团与地方、地方与地方、部门与部门、行业与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团结治水,减少人为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章第 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和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利工程设施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全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要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与统一调度指挥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综合协调兵地、地方、部门、行业之间的利益,解决出现各自为政、影响大局的问题,确保各流域或区域的渡汛安全,部分重点区域的防汛由防总直接统一调度指挥。 
  一、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直接调度范围:玛纳斯河流域、金沟河流域、乌鲁木齐河流域、头屯河流域、喀什噶尔河流域的水工程及克孜尔水库、乌鲁瓦提水利枢纽等重点工程 
  二、水工程调度方案的编制与报批程序:汛期上述水工程的渡汛方案,由各水工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辖区内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审批。 
  三、汛期各水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报批的调度方案运行。正常情况下,由水工程所在地的流域机构和防汛指挥部调度指挥;非常情况下,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但对正常调度情况下,上下游水工程之间出现的矛盾,由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协调。 
  四、上述流域或区域内的水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调度指挥和监督。不得擅自更改调度方案,提高汛限水位和加大下泄流量。对拒不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违反调度规程,造成下游灾害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直接人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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