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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训练计划
 

壹、依据:

一、公务人员考试法第20条第1项。

二、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7条。

三、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5条第2项及第17条第2项。

四、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计划玖附则四。

贰、目的:

培训 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从事海巡工作所需基本知能暨应具备之基本观念与态度,并考核其品德操守。

叁、训练方式:分教育训练与实务训练二种,除未经中央警察大学(前身中央警官学校)、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前身警察学校)毕业或4个月以上训练合格者须接受教育训练17个月、实务训练1个月外,其余人员均须接受1个月之实务训练。

一、教育训练:

(一)训练对象: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三等考试及四等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但未经中央警察大学(前身中央警官学校)、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前身警察学校)毕业或4个月以上训练合格者。

(二)训练期间:训练17个月(含期中实习12个月),训练期程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总局(以下简称海洋巡防总局)另案通知。

(三)训练单位:基于本项教育训练的性质应兼考量海域、实务特性与颁发结业证书之问题,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委请训练机关(构)学校办理,并由海岸巡防总局执行。

(四)训练重点:

1.建立初任海岸巡防机关人员(以下简称海巡人员)应具备之依法行政、严正执法、目标管理、危机管理、成长管理、服务导向等基本观念与知能。

2.培养廉洁之品德操守、热诚亲切之服务态度、重视人权法治、强化执法纪律。

3.善用现代科技、运用科学方法、遵循作业程序、提升专业知能与效率。

4.训练课程依「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课程配当表」实施。(如附件1)

(五)训练经费(含津贴):本项考试录取人员之训练经费由海洋巡防总局编列预算支应。

(六)实施规定:

1.海洋巡防总局应于受训学员报到后10日内将应训练人员之报到情形报国家文官培训所(以下简称培训所)核备,并函知委办训练机关(构)学校。

2.受训人员在海洋巡防总局训练期间之生活管理、考核、奖惩、请假等事项,依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生活管理规定、成绩考核规定、体技成绩考核规定、操行成绩考核规定、奖惩规定及请假规定办理(如附件2-7)。

(七)体格检查:受训人员报到后,海洋巡防总局得视个案情况,令受训人员至公立医院办理体格复检,不合格者由海洋巡防总局陈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转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废止其受训资格。

(八)训练津贴:海洋巡防总局依下列标准发给津贴,并供给膳宿、服装及教材。

1.三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不含警勤加给),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2.四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不含警勤加给),并得补助办理健保。

二、实务训练:

(一)分配原则:由分发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办理。

(二)训练对象:94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

(三)训练期间:现职海巡人员,经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业或4个月以上训练合格者,为期1个月(自94年10月1日起至94年10月31日止);其余人员由海洋巡防总局另行通知安排实务训练。

(四)训练重点:以增进海巡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重点。

(五)占缺及训练:受训人员占海洋巡防总局职缺,并由所占职缺单位办理训练事宜,海洋巡防总局并应指定专人辅导。

(六)训练经费:由海洋巡防总局支应。

(七)训练津贴:

1.教育训练期满人员,分配实务训练1个月期间,其津贴发给标准如下:

(1)三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职等本俸五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支给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比照现职人员抚恤相关规定之标准支给遗族抚慰金。

(2)四等考试录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职等本俸一级俸给标准发给津贴,并得支给婚、丧、生育及子女教育补助、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比照现职人员抚恤相关规定之标准支给遗族抚慰金。

2.现职人员参加考试录取者,原支级俸高于考试取得资格之级俸时,仍准支原叙级俸,至其加给如原叙职等在所占职务列等范围内,仍依原叙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高于所占职务最高职等时,按该职务之最高职等标准支给,如原叙职等低于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时,按所占职务最低职等标准支给。

(八)其它规定:

1.具警察学历但不具警职者及教育训练合格人员,分配实务训练期间得比照现职人员办理。

2.现职警察或消防人员目前在中央警察大学及台湾警察专科学校受训者,由学校依据实际状况安排实务训练事宜。

3.实务训练期间之请假,比照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办理。公假、事假及病假日数,合计不得超过1-5日,超过之日数应相对延长其实务训练期间。延长病假超过训练期间不能销假继续训练者,废止其受训资格。

肆、成绩考核:

一、教育训练部分:

(一)训练成绩考核项目包含学科、体技、操行、实习成绩,上述成绩及训练总成绩均采百分法计算,各科目成绩标准,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未满 60分为不及格。成绩计算依公务人员特种考试警察人员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人员教育训练成绩考核规定、体技成绩考核规定、操行成绩考核规定及实习计划办理。

(二)教育训练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分配实务训练,由海洋巡防总局陈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转保训会废止其受训资格。

二、实务训练部分:

(一)成绩计算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及格。考核项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本质特性:40%。

(1)思想:包括信仰、信心、忠贞、思维、胸襟、见解等。占10%。

(2)品德:包括操守、负责、涵养、荣誉及团队精神等。10%。

(3)才能:包括领导、决心、表达、学识、反应、创意、判断等。占10%。

(4)生活:包括规律、精神、整洁、仪表、谈吐、待人等。占10%。

2.服务成绩:60%。

(1)学习态度:占20%。

(2)工作绩效:占40%。

(二)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经评定为不及格者,由海洋巡防总局陈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转保训会,依下列方式处理:

1.核定为成绩不及格者,废止受训资格。

2.成绩评定如有违反训练法令或不当之情事,得叙明理由退还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学校重新评定、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3.经退还重新评定实务训练成绩者,原实务训练机关(构),应于文到15日内,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成绩。未依限或未依退还意旨重新评定时,保训会得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4.经准予延长实务训练期间者,由保训会视事实状况酌予延长,其期间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训练期间,并以1次为限。延长训练期满成绩仍评定为不及格者,如有第2款规定之情事,保训会得退还原实务训练机关(构)重新评定或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

5.实务训练成绩经保训会径予核定为成绩及格者,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16条规定办理。

6.保训会依第1、2款规定处理前,应派员前往实务训练机关(构)调阅相关文件与访谈相关人员,实务训练机关(构)与受访谈人员应予必要之协助。

伍、请领结业证书及考试及格证书:

一、请领结业证书:海洋巡防总局应于教育训练期满2周内,将各项教育训练成绩汇整后,列册函送委办训练(构)学校核发结业证书。

二、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海洋巡防总局应于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期满1周内,造具受训人员实务训练成绩清册(如附表1格式)、请领考试及格证书清册(如附表2格式)连同上述清册之磁盘,及每名证书费新台币800元汇票(受款人为「国家文官培训所」,地址:台北市忠孝东路7段576号),函送培训所报请考试院发给考试及格证书。

陆、申请保留受训资格及补训:

依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第7条规定办理。

柒、废止受训资格: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应遵守有关训练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海洋巡防总局陈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核转保训会废止其受训资格。

一、依规定应体格检查,经检查不合格者。

二、录取人员除保训会核准保留受训资格者外,应于规定时间内向海洋巡防总局或各占职缺单位报到并接受训练;自愿放弃受训资格或未于规定之时间内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

三、其它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者。

四、教育训练期间:

(一)除因公假、丧假或分娩、流产、重大伤病等事由外,每阶段事、病假时数(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252小时者,或上课时段请假缺课时数超过 84小时者。

(二)旷课累计达7小时者。

(三)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学校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

(四)学科、体技、操行、实习等4项,有1项成绩不及格者。

(五)其它依受训人员之请假、奖惩、成绩考核、生活管理等纪录应予废止受训资格者。

五、实务训练期间:

(一)旷职累计达3日者。

(二)对用人机关长官或员工施以强暴胁迫者。

捌、停止训练:

一、受训人员于教育训练期间,因分娩、流产、重大伤病或丧假致超过规定缺课时数者,应检具证明,报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函转保训会核定,准予停止训练并保留受训资格。

二、受训人员经司法机关管收、拘提、留置、拘留、羁押、拘役或易服劳役之执行或通缉,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观察、勒戒、强制戒治,除有其它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予以废止受训资格者外,应予停止训练。其停止训练之原因消灭者,得于原因消灭之次日起30日内向保训会申请恢复训练。经核准者,依本计划规定办。

玖、附则:

一、本训练计划未规定事项,适用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及其它有关训练之规定。

二、现职警察、消防并经中央警察大学、台湾警察专科学校毕业或4个月以上训练合格,应94年警察特考三等或四等考试水上警察人员类科录取者,得依其志愿,选择于警察、消防机关办理实务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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