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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规程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本大队)隶属于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置大队长一人,承警察局局长之命,综理大队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大队长二人,襄理大队业务。

大队长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大队长代理其职务。

第3条 本大队设下列各组、中心,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组:勤务规划、秘书、研考、收发档案、财产管理、后勤、总务、装备、出纳、刑事、法制、公共关系业务及一般行政协助推行事项。

二、第二组:督察、教育训练进修、特种勤务、交通义勇警察之组训与管理、替代役之训练管理、保安、保防、民防、陆务、外事业务。

三、第三组:违反交通法令之策划取缔及绩效统计评比、各分局交通执法业务之规划与督导、交通违规陈情处理、交通安全奖励金核发、交通助理人员管理与运用及其它有关交通执法事项。

四、第四组:交通疏导勤务规划与执行、交通安全教育与宣导、交通民力规划与管理、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考领、查验、换发等相关事项。

五、第五组:交通事故处理与调查、肇事数据处理与研析、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训练及其它有关交通事故事项。

六、勤务指挥中心:通报业务、勤务管制指挥调度、工作指示事项及治安交通状况管制、为民服务、机动组合警力勤务规划、信息管理等事项。

第4条 本大队置主任、组长、中队长、警务员、技士、技佐、分队长、小队长、警务佐、警员、书记。

第5条 本大队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组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大队设人事室,置主任、组员、助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大队分层负责明细表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订定,报请高雄市政府备查。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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