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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函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教外港[1994]2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已废止,不再执行.

  二,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奖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  条的规定,对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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