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执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补助对象为设籍直辖市、县(市),就托公立、已立案私立托儿所或经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儿所,且于当年度九月一日满五足岁之原住民幼儿。
三、中央社政主管机关对原住民幼儿托育费用之补助基准如下:
(一)就托公立、经政府核准之村里托儿所者,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二千五百元。
(二)就托已立案私立托儿所者,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一万元。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得视实际需要筹措财源,增加补助额度或扩大补助对象。
四、申请补助方式、应缴交数据或文件、审查作业、补助款发放方式及其它相关规定,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自行订定;符合补助规定者,得于开学注册时减缴本补助额度之费用。直辖市、县(市)政府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应于十一月十五日前,第二学期应于五月十五日前,将各该学期申请且符合补助规定之幼儿名册及补助需求额度报送中央社政主管机关核办。
五、已领有幼儿教育券及其它相同性质之托育费用补助者,其额度低于本要点之补助基准,得补足差额。但请领总额不得多于实际缴费之额度。就托托儿所为教育部扶持五岁弱势幼儿及早教育计划之国幼班者,应径向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教育局申领补助。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补助,已补助者,应撤销并追缴之;涉及刑责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一)申请资格与本要点规定不符。
(二)重复申领。
(三)所缴证件虚伪不实。
(四)冒名顶替。
(五)其它不正当方式冒领。
七、本要点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原始支出凭证留存直辖市、县(市)政府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