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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驻马店小磨香油(正道牌)、栾川白土无核柿及其制品(莳王牌)生产企业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的公告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驻马店小磨香油(正道牌)、栾川白土无核柿及其制品(莳王牌)生产企业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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