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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公布若干重要经济指标的暂行规定

    一、定期公布的重要经济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额
  其中:地方项目
  2.银行贷款余额及增加额
  其中:固定资产贷款
  3.职工工资总额
  4.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
  5.工业销售利税率
  6.工业资金利税率
  7.工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
  8.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
  以上八项指标中,第6项工业资金利税率及第8项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按季公布,其余指标按月公布。

  二、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1.固定资产投资额。指全民所有制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月止累计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2.银行贷款余额及增加额。指银行贷款本期未余额及比年初的增加额。统计范围为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和中信实银行的数字除深圳外均不包括在地区数字内)。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3.职工工资总额。批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各种合营单位自年初至报告月止累计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奖金和津贴。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4.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报告期(自年初至报告月(季)止,下同)工业企业按全部职工计算的用价值量表现的劳动生产率。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报告期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报告期工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式中子项、母项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5.工业销售利税率。即每百元销售收入实现和利润和税金。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销售利税率(%)=(报告期实现利润税金总额/报告期产品销售收放)X100%
  式中子项、母项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6.工业资金利税订。即每百元资金实现的利润和税金。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资金利税率(%)=(报告期实现利润税金总额/报告期全部资金平均余额)X(12/累计月数)X100%
  =(报告期实现利润税金总额/报告期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报告期固定资产净值平均余额)X(12/累计月数)X100%
  式中子项、母项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7.工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可比产品是指去年正式生产过、今年继续生产的产品,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反映报告期生产的可比产品成本与去年同期对比的降抵程序。统计范围为全民所有制预算内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1-报告期可比产品实际总成本/可比产品按上年实际平均单位成本计算的总成本)X100%
  可比产品成本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8.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指执行期每万元工业总产值(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能源消耗量(折合标准煤)与去年同期对比的升降百分比。统计范围为县及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计算公式:
  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1-报告期万元工业总产值能源消耗量/基期万元工业总产值能源消耗量)X100%
  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三、资料扫送渠道和报送时间
  八项指标资料搜集采取财政、银行、统计部门分工协作的办法,各单位对分工搜集提供的资料负责保证其准确性和及时性。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的资料是:工业销售利税率、工业资金利税率、工业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及其子项、母项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财政厅(局)分别按月、季向财政部报送工业企业财务快报,并抄送当地同级统计局,报送时间由财政部规定。财政部汇总全国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资料于月后(季报为季后)十五日前提供给国家统计局。
  人民银行负责提供的资料是:银行贷款期未余额及比年初的增加额,并列出其中固定资产贷款。人民银行总行汇总全国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资料于月后十八日前提供给国家统计局。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的资料是: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其中地方项目投资额、职工工资总额、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及有关的子项、母项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统计局按统计制度规定时间按月、按季报送国家统计局。

  四、指标的公布办法
  上述八项指标由国家统计局汇集整理后,按月、按季以四家名义联名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和《中国统计信息报》上先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面(稍后再增加分计划单列的省辖市资料一并公布),公布的时间为月(季)后二十日左右。同时,通过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报道消息。
  公布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指标,主要是从宏观上反映控制社会需求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动态,由于各地区经济结构和具体情况不同,对各地区间指标的差距,应作具体分析,不宜简单对比,更不宜按此排列优劣名次。

  五、本规定自1989年1月报送1988年12月份资料时起正式实施(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实施时间另定)。原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布置的《定期公布工业、交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办法》同时停止执行。请林业部、冶金部、有色金属总公司、能源部、机械电子部、船舶工业总公司、化工部、石油化工总公司、纺织部、轻工部、国家医药局、国家建材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在停止执行《定期公布工业、交通主要经济效果指标办法》后,改为按季分别向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报送工业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率、工业合员劳动生产率、工业销售利税率、工业资金利税率、工业可比产品成本陈低率、工业能源消耗综合降低率及其子项、母项指标,报送时间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定期公布重要经济指标,对促进经济建设持续、稳步、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计划、统计、财政、银行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作配合,认真组织实施,针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使这项制度不断完善。

198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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