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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2)1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应依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十六
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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