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关闭整顿小煤矿区要性的认识
关闭整顿小煤矿是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保护先进生产力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减少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以落实责任制为抓手,切实加强对关闭鳖顿小煤矿工作的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关闭整顿小煤矿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实施。要建立和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责任体系和工作体系,进一步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机制。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一定要切实加强对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的领导,加强工作力量,责任到人,限期完成。
三、抓住关闭整顿验收这一关键性环节,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好转
1、各市、县在今年10月底前,要将认定关闭的矿井全部关闭。凡在一个县(市、区)内有一处矿井认定关闭而未实施关闭的,对该县整治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矿井不予验收。
2、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暂停对小煤矿核发新的“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如发现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擅自发放证照的,要严肃查处;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3、为加强对关闭整顿验收工作的指导,根据(通知》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由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制定的《
安徽省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办法》和(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和掌握,严格执行,逐级签字,责任到人。在验收工作中,验收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执行标准。对失职、读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通知》下发前已验收的矿井必须按照《
安徽省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办法》进行补课后重新验收。
4、未经省政府批准并由省级有关部门重新核发“四证”的小煤矿,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否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和当地政府负责人责任。持开采非煤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炭的,属于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四证”不全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国有大矿范围内的各类小煤矿,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予以界定,属于关闭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属于保留的矿井按程序验收。
5、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闭的矿井死灰复燃。一旦发现应关闭矿井重新生产和变相生产的,坚决予以关闭,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