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镇煤矿管理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
煤矿安全规程》(包括《
小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5)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二条 小煤矿整顿验收恢复生产总的要求是: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煤尘、防火(以下简称 “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矿长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职业资格证书;矿井开采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合理,矿业秩序良好。
二、矿井装备与技术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三条 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完整、可靠。井下没有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四条 矿井采用主要扇风机通风。矿井和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各种有害气体不超过《规程》的规定。井下没有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使用直径不小于300mm的阻燃抗静电风筒。
第五条 高瓦斯矿井制定了有效的治理措施。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地点中的电气设备,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在工作面安设了瓦斯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经过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防实措施,做到“四位一体”管理,且掘进工作面装设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第六条 矿井按《规程》规定制定了防灭火措施。自然发火矿井采取了有效的防止煤层自燃的措施。
第七条 “一通三防”人员充足,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齐全、完好。
第八条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主要转载点有防尘措施。岩石、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无干打眼现象。井下无煤尘飞扬、堆积。
第九条 提升人贝绞车和按规定可以通行人员井筒的提升绞车,选型合理,保护装置齐全。升降人员使用了专用的提升容器。
第十条 立井井口有阻车器、罐帘、安全门。上下井口提升、运输声光信号齐全。斜巷运输有 “一坡三挡”。
第十一条 矿井有双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能满足安全需要。
第十二条 没有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接地、检漏)装置齐全、可靠。
第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的矿灯合格完好。矿灯盏数能满足生产需要,并实行了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地面设施按(规程)规定设立了避雷装置。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使用了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接线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没有明电照明、明闸刀供电。
第十七条 井下水仓容积、矿井排水能力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井和回采工作面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十九条条井下支护质量符合《规程)规定。裸体巷道已制定安全措施并报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矿井使用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工品。使用了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没有明火放炮,放炮母线符合(规程)规定,放炮使用水炮泥。
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实行了“一炮三检”制度。
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清楚,各种保护煤柱符合设计要求。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按(规程)规定采取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井上下、矿内夕阳度通讯畅通。
三、矿并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井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依法取得了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到位,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检查人员。
第二十六条 矿井有完善的安全整治方案(包括组织领导、整治内容、整治措施、资金计划。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矿井制定了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有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第二十九条 矿井编制、建立和执行了下列规章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二)分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四)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五)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日和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六)各级负责人和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七)交接班制度;
(八)安全生产和违章作业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有经过批准的矿期以相抢暗访案。
第三十一条 非正规开采的回采工作面制定了安全措施,并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无空顶作业现象,并执行了敲帮问顶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井下无瓦斯积聚和超限作业现象。井下盲巷得到及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井按《规程》的规定,建立了测风、瓦斯检查和通风设施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种通风报表齐全、准确,并按《规程》规定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五条 矿井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家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水体下、防洪堤坝后翻加重要的公路、桥梁下、重要建筑物下等国家禁止的范围内开采煤炭。
第三十七条 煤矿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第三十八条 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得到了严肃查处,并落实到位。
四、矿并用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矿井有专业学校毕业或经过法定授权单位培训合格的技术负责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瓦斯检验工、井下放炮工、井下电钳工、安全检查员、主提升机司机、采煤机司机)全部持证上岗,其它从事生产人员按《规程》规定进行了培训。
第四十条 煤矿用工已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煤矿从业人员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没有使用女工从事井下劳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了保险费。
五、矿业秩序与资源利用
第四十二条 矿井有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可开发利用的煤炭保有储量和资源量。
第四十三条 矿井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资源回收率不低于50%;按照规定堆放矿产品和汗石,未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有资源矛盾纠纷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四十五条 矿山没有以承包形式或未经批准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
六、环保要求
第四十六条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没有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已破坏的采取了恢复措施;小煤矿不得开采高硫、高灰煤炭。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