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失业者职业训练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公字第0940025028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练局(以下简称本局)为促进失业者就业,以补助方式结合民间训练资源,提供职业训练,增进工作技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为失、待业者及预防失业之转业者。

三、经费补助之用途如下:

(一)失业者、原住民、妇女、中高龄者、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转业或待业劳工之就业训练。

(二)即将关厂歇业企业、经营困难欲转型之企业或因应企业变革需要,预防在职劳工失业之转业训练。

(三)其它有助于促进失业者就业之训练。

四、符合本要点补助对象办理训练所需钟点费、学杂费、材料费或其它因训练直接产生之费用为限,申请补助之额度、期限及基准另行公告之。

五、经费使用范围及限制:

(一)同一案件向二个以上机关提出申请补助,应列明全部经费内容,及向各机关申请经费项目及额度。

(二)本计划为就业导向型职业训练,所送计划如属基础教育、语文、体育活动、艺术、民俗、休闲及有争议之训练(如涉及医疗行为,违反善良风俗习惯),或课程与就业目标直接关联性不显著之训练学习活动,不予补助。

六、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

(一)申请补助案件依本局或局属职训中心规定期间内提出申请,本局或局属职训中心视预算额度,依申请计划内容、执行能力、申请补助项目及基准规定核算补助经费。

(二)申请补助时,应检附下列数据文件(以A4格式制作):

1.计划书中应包含训练计划书、学科、术科及实习课程时间配当进度预定表、师资名册、训练经费明细表。

2.招训对象、来源、选训方式及录取训练原则等说明。

3.促进就业效益分析说明:含辅导就业具体措施及预估就业率。

4.设立登记证书影本及组织章程影本。

5.因审查需要,得要求申办单位提送其它相关数据文件。

七、审查标准及作业程序:

(一)由本局或局属职训中心依据所规范之补助原则及优先级、是否符合当前人力资源政策需要及当年度预算情形等相关因素审核补助。

(二)本局或局属职训中心得视实际需要,成立审查小组,召开审查会议,办理审核作业。

(三)审查时得邀请计划主持人或申请补助单位代表出席说明,或安排审查小组进行实地访查评估,申请补助单位应予配合。

八、经费请拨及核销程序:

(一)经核定补助之计划,应检据向本局或局属职训中心办理经费申请。

(二)补助款为其受补助班次经常或临时支出之全部者,应如期编具会计报告或收支清单,连同原始凭证,送由本局或局属职训中心核转审计机关审核;如有特殊情形,经主管机关征得审计机关之同意,得免送有关凭证。

(三)补助款为其受补助班次经常或临时支出之一部分者,得先凭领据列报,并应将原始凭证保留存放至少十年,审计机关、本局或局属职训中心于必要时,得派员抽查之。

(四)经费结报时除应详列支出用途外,应检送计划执行情形报告,并应列明全部实支经费总额及各机关实际补(捐)助金额。如有补助经费产生之结余款、利息或其它收入,应全数缴回。

九、督导及考核:

(一)为了解办理训练之实际情形,以维持训练品质,本局或局属职训中心得派员径行查访承办训练单位实施授课情形。

(二)承办训练单位对所办理之各训练班次结训后,应进行就业辅导成果追踪,并依规定检送学员就业成果相关资料。

(三)本局或局属职训中心如发现承办训练单位有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等情事,除应缴回该部分之训练经费外,得依情节轻重对承办训练单位停止申请一年至五年。

十、受补助经费中如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