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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8号——进口心脏起搏器

为确保进口心脏起搏器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使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进口心脏起搏器的检验监管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心脏起搏器是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心脏起搏器实施合格评定,合格评定后方可销售使用。

  二、自2005年6月1日起,合格评定后的每台进口心脏起搏器,均随货附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检测报告》原件,使用者在购买使用时,应向经销者索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原件和《检测报告》原件,并核对确认货证一致。
  同时注意,每台产品上应标注有“CCC”认证标志。
  如有疑问,请与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
  本公告自2005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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