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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2O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经贸委《关于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字[2002]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实际,现提出2002年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意见。 
  一、深化整治的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煤矿安全整治会议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43号)精神。以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死亡事故为目标;以查隐患、促整改、抓落实,切实消除重大隐患为手段;以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化整治的主要目标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要求,合理进行规划,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和综合抗灾御灾能力。加大矿井安全生产投入,确保煤矿各项安全保障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三)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 
  (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死亡人数。 
  三、深化整治的重点 
  (一)继续关闭整顿小煤矿。 
  1.对破坏资源、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下七类小煤矿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被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和非法私开矿井; 
  (2)未通过整治验收矿井; 
  (3)通过验收后经复查不合格的矿井; 
  (4)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 
  (5)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矿井; 
  (6)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而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取防治措施的矿井; 
  (7)开采高灰、高硫煤的矿井。 
  2.进一步完善小煤矿运输、提升、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装备、设施。 
  (二)地方国有煤矿安全整顿。 
  全省地方国有煤矿安全整顿正在进行,各市、州,各煤矿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地方煤矿安全专项整顿的安排,意见》(川煤办字[2002]12号),严格按照隐患排查、重点追踪、分级管理、督促检查的程序进行全面整顿。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抓紧对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经整顿不合格,无力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矿井,按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三)国有重点煤矿深入整改。 
  国有重点煤矿以强化“一通三防”工作,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为重点,加大安全技措投入,健全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现场管理水平。 
  对省下达的重大安全隐患(附表1)未整改完毕的必须限期完成,加快去年国债重点安全技措工程项目(附表2)的施工进度,每个项目必须由专人负责,确保今年底完成电煤改造项,目(附表3),保障电煤供应。同时要做好今年国债安全技措工程项目的计划安排。 
  四、深化整治的步骤 
  (一)部署落实阶段。各市、州要迅速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的整治方案和具体措施,并报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整治阶段。从7月下旬至9月底。各煤炭企业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自查、自纠、自整、自改。 
  各市、州及县(市、区)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面排查,加强督促,要掌握煤矿“一通三防”及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隐患,非法生产和死灰复燃矿井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重大隐患。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上旬到12月底,由县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煤矿逐矿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市级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各县(市、区)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并写出书面报告,申请省级验收;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市、州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抽查验收,凡深化整治不合格的矿井,一律限期停产整顿;复查不合格的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川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煤炭行业关井压产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州煤炭行业关井压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地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领导责任,以及各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职责,特别是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监察职责,确保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监狱煤矿的安全专项整治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深化整治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地及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要认真开展并积极配合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对于干扰、阻挠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对于非法新开矿井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要依法追究业主的刑事责任。对国有煤炭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和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重、特大事故,及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三)强化监督与监察,促进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地要对现有的各类小煤矿进行全面复查,各级政府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开展以巩固成果严防死灰复燃、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为重点的联合执法和监督检查。对于非法和死灰复燃矿井以及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由当地政府负责,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炸封关闭。各级管理部门对依法停产整改的矿井及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专人负责跟踪监督检查,有效督促煤炭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 
  今年以来,列入关闭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多次发生重大事故,教训深刻。必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动真碰硬、抓紧关闭,绝不允许非法矿井存在。 
  对死灰复燃的矿井,依法坚决打击、从严查处,建立群众监督、行政监管、司法打击的长效制约机制。 
  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察责任制,确定监察重点,明确监察任务。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进行重点跟踪执法监察,按照执法程序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发现整治不彻底、关井不到位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煤矿企业提出监察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并依法查处责任者。 
  (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各地要继续抓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围绕矿井“一通三防”,重点加大瓦斯抽放、通风系统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改投入;国有地方煤矿要加大“一通三防”隐患整治,完善各项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坚决取缔非正规采煤工作面;小煤矿要采用壁式开采,严禁采用非正规、落后的开采方法。推进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高新技术解决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提高煤矿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强化安全培训,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关部门依法对各类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资格和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上岗证,并持证上岗;凡未取得矿长安全资格的一律不得担任矿长。 
  (五)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及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小煤矿死灰复燃没非法生产问题,要认真追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附件: 
  1.2002年四川省企业安全措施项目资金计划表(煤矿)(略) 
  2.2001年国债专项资金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略) 
  3.四川省2002年重点企业电煤技术改造项目表(略) 
 
 
省经贸委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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