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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核│检查考核│ │扣罚┃
┃ 考 核 指 标 │责任单位│分数│时间安排│ 扣 罚 规 定 │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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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料公司型煤销│ │ │每月检查│每查出一处型煤供应│ ┃
┃售供应不断档 │市物资局│100 │1次或随│断档扣市物资局 │ 3 ┃
┃ │ │ │机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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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料公司型煤质│ │ │每季检查│每检查考核型煤质量│ ┃
┃量达到质量标准要│市物资局│100 │考核1次│不合格1次,扣市物│ 5 ┃
┃求 │ │ │ │资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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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料公司不向居│ │ │每月检查│每检查出一处供应散│ ┃
┃民供应散煤 │市物资局│100 │一次或随│煤的,扣市物资局 │ 5 ┃
┃ │ │ │机检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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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查出一个工交企业发│ ┃
┃4.禁止任何单位向│ 区政府 │100 │每季检查│放散煤的,扣市经 │ 5 ┃
┃职工发放散煤 │ 市经委 │100 │1次或随│委; │ ┃
┃ │ │ │机检查 │查出一个非工交企业│ 5 ┃
┃ │ │ │ │发放散煤的,扣区政│ ┃
┃ │ │ │ │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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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禁煤炭经营单│区政府 │100 │每季检查│每查出一个出售散煤│ 5 ┃
┃位和个人向城市居│市工商局│100 │一次或随│的,扣区政府和市工│ ┃
┃民出售散煤 │ │ │机检查一│商局 │ 5 ┃
┃ │ │ │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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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有型煤生产经│ │ │ │原型煤生产经营点撤│ ┃
┃营点不撤销,新区│市物资局│100 │每度检查│销一处扣市物资局,│ 5 ┃
┃建设配套设立型煤│市建委 │100 │一次 │新区建设未设立型煤│ 5 ┃
┃生产经营点 │ │ │ │生产经营点一处扣市│ ┃
┃ │ │ │ │建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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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每查处一处未严格审│ ┃
┃7.严格审批新上煤│ 区政府 │100 │每半年检│批向居民出售散煤的│ 10 ┃
┃炭经营单位 │市工商局│100 │查一次 │,扣区政府和市工商│ 10 ┃
┃ │ │ │ │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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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每查处一处未清理整│ ┃
┃8.清理整顿原有煤│ 区政府 │100 │10月份│顿、向居民出售散煤│ 10 ┃
┃炭经营单位 │市工商局│100 │起随机检│的,按审批部门划分│ 10 ┃
┃ │ │ │查 │,扣区政府或市工商│ ┃
┃ │ │ │ │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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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禁止公用及经营│ │ │10月份│每查出一处散煤的,│ ┃
┃性大小灶烧散煤 │ 区政府 │100 │起每月检│扣区政府 │ 1 ┃
┃ │ │ │查1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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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禁止公用采暖 │ │ │10月份│每查出一处继续使用│ ┃
┃火炉烧散煤 │ 区政府 │100 │开始每月│旧式采暖的,扣区政│0.1 ┃
┃ │ │ │检查1次│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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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双层炉排锅炉 │ │ │每月检查│每查出一处违章操作│ ┃
┃违章操作,烟排放│ 区政府 │100 │一次或随│烟排放超标准的扣区│ 1 ┃
┃未达标 │ │ │机检查 │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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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禁止建筑工地 │ │ │10月份│每查出一处烧散煤的│ ┃
┃食堂烧散煤 │ 区政府 │100 │开始每月│,按隶属部门划分,│ 1 ┃
┃ │ 市建委 │100 │检查1次│扣区政府或市建委 │ 1 ┃
┃ │ │ │或随机检│ │ ┃
┃ │ │ │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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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控制使用散 │ │ │ │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答│ ┃
┃煤工作中的群众举│区政府 │ │ │复的,扣罚各责任单│ ┃
┃报、新闻单位曝光│市物资局│ │年度检查│位该办理事项考核的│ ┃
┃以及领导批办事项│市经委 │ │1次 │扣罚分数 │ ┃
┃,必须在一周内办│市工商局│ │ │ │ ┃
┃理答复 │市建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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