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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读书会登记及辅导奖励要点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台中市政府府授文图字第094011653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

一、台中市文化局(以下简称文化局)为辅导台中市各读书会永续发展,整合读书会资源,藉「以书会友,以友辅仁」,塑造温馨多元之社会学习环境,落实终身学习,倡导读书风气,迈向书香社会,特订定本要点。

二、读书会应定名为「○○○(机关、团体、社区或其它名称)读书会」或其它适当名称,位于同一处所或相邻之机关团体社区得联合筹组读书会。

三、机关、团体或社区得针对成员或民众需求,筹组读书会,并公开征募会员,会员须十人以上,俾以推展读书会活动,其筹组登记程序如下:

(一)经由机关、团体社区负责人之指派或个人主动发起,由三人以上组成筹备委员会,并召开筹备会议。

(二)筹备会议应先研议读书会实施计划,并提读书会成立大会讨论,经成立大会决议通过后,应由申请人备函向文化局登记。

四、读书会之登记应检附下列文件:

(一)台中市读书会登记设立申请书(附表一)

(二)读书会实施计划

(三)读书会之成员名单

(四)读书会成立大会会议纪录前项申请得以邮寄方式办理,文化局于收到申请书经审核后,二星期内发核定函。

五、读书会应备妥文化局核定函、负责人身份证、会址所在地房屋税单及单位大、小章,至国税局申请统一编号,俾办理经费补助与核销。

六、已成立且正常运作之读书会,得检附第四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文件,径送文化局登记,但仍需申请单位统一编号。

七、读书会之活动

(一)读书会活动应符合读书会设立之宗旨。

(二)读书会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该年实施计划或活动内容函送文化局。

(三)读书会每月聚会以一次为原则,聚会内容得视各读书会之特色及学员之共识,安排书籍研读、影片欣赏及聘请专家学者指导等,依多元化方式进行。

八、读书会之财务

(一)读书会活动所需经费以自行筹措为原则,如经会员大会同意,亦得接受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之捐助。

(二)读书会应指定专人详列财务支出,并定期公开征信。

九、读书会之辅导及补助

(一)由文化局办理读书会带领培训,培养优秀之读书会领导人。

(二)文化局建置本市读书会网站,定期更新各读书会活动讯息,俾供其他读书会或民众查阅、参考。

(三)依本要点登记成立之读书会,得于每年一、四、七、十月向文化局提送计划书,经审查会议通过后,于次月拨款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新台币二万元整,每一读书会每年补助次数以二次为限,惟年度经费用罄时即不再受理申请。但推动阅读活动计划,经机关首长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申请经费补助项目包括购书费(不得超过申请活动经费四分之一)、宣导品、推广社区阅读活动,及其它经文化局核定之活动相关费用,申请补助应备妥活动计划书及经费概算表(格式如附表二),并于活动结束后二周内检送原始凭证及相关成果数据(格式如附表三),函送文化局核销结案。

十一、读书会之奖励:

(一)读书会之奖励,以依本要点向文化局申请登记之读书会为限。

(二)办理绩优之读书会或个人,由文化局公开表扬,或荐请本府、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公开表扬。

十二、读书会之运作情形与成立宗旨不符或违反有关法令情事者,即停止相关奖励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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