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为协助本市学前暨国民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辅导身心障碍学生学习,以达特殊教育实施之成效,特依据「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条暨「教育部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推动学前及国民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工作实施要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兼任教师助理员服务对象:
(一)注意力缺陷过动症、精神分裂症、躁郁症、严重精神官能症等严重情绪障碍且具有攻击性行为学生。
(二)自闭症且具有攻击性行为学生。
(三)重度肢体障碍学生。
(四)其它显着障碍需要特别照顾者。
三、兼任教师助理员之职责:
(一)提供个案学习、评量过程中必要之协助。
(二)协助教师辅导个案学生生活与行为问题。
(三)协助教师与个案学生家长联系事宜。
(四)配合校方协助处理个案突发之事件。
(五)协助个案学生行动训练,包括:转换教室空间、上下楼梯、使用电梯…等。
(六)协助个案学生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含如厕训练、进食训练、盥洗、沐浴…等)。
(七)协助个案学生复健训练及辅具使用。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本注意事项第二点并经本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鉴定安置于普通班就读之身心障碍学生,经资源班与普通班教师合作辅导后,其障碍状况仍严重影响其学习或班级经营者。
(二)本市国民中小学(含学前)特教班重度身心障碍人数多,学生严重行为出现频繁,致学校教师人力无法提供照顾者。
五、申请及服务时程:
(一)每年由学校分二次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第一次:每年1月15日至1月31日。第二次:每年8月1日至8月10日。
(二)第一次申请服务当年度2至6月份,第二次申请服务当年度9至12份月及次年1月份。
(三)如有新增个案得随时提出申请。
六、申请应检附之数据:
(一)本市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证明文件或身心障碍手册影本或最近三个月内之医师诊断书。
(二)本市相关专业人员或巡回辅导教师评估报告。
(三)学校已实施之各项辅导措施证明(请详述)。
七、各校申请案由本市「身心障碍教育专业团队」专业人员评估后,汇整评估报告由教育局邀集相关人员审查并核定之。
八、兼任教师助理员之服务经费由教育部补助「身心障碍教育专业团队暨教师助理员」年度费用项下支应。
九、兼任教师助理员应专用于特教学生教学与辅导之需,严禁调用于处理学校行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