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根据《审计署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996年度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建议》(审建金[1997]366号),对你营业部违反
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你营业部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营业部于1996年9月11日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营业部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拆借资金1.2亿元,10月16日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拆借资金1亿元,10月23日从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拆借资金5000万元,11月7日从华夏银行拆借资金7000万元,共计3.4亿元,用申购新股。这一行为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条关于“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严禁金融机构用拆入资金……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你营业部在1996年代理股票交易过程中,为客户申购新股垫付资金3次,最高资金额达209.2万元,获取利息24.9万元。这一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及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三、你营业部在1996年期间,将申购的新股在未上市之前场外转让给客户,赚取差价收入424.9万元。这一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股票交易必须在经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所述“在证券委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
为严肃
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
一、对你营业部予以警告并罚款44万元;
二、扣除已缴纳的税金,没收非法收入285万元。
你营业部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