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关于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请示》(沪税外(1996)60号)收悉。关于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贷款给上海华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利息收入要求按照中新税收协定享受免税待遇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上海华庆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6.09.03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