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赠对象:94年重阳节前1个月设籍本市(即国历9月11日含当日)且重阳节当月(国历10月)年满70岁以上之长者(含60岁以上原住民长者);且无第4项第3款第3目所列情事者。
二、致赠内容:
(一)70岁至98岁(含60岁以上原住民)长者:民国前6年11月(含)以后至民国24年(原住民长者民国34年)10月(含)以前出生者,每人致赠礼金新台币壹仟元整。
(二)99及百岁以上长者:民国前6年10月(含)以前出生者,每人致赠礼金新台币陆仟元整、礼品乙份;逢满百岁长者及百岁以上长者每晋5岁则再致赠敬老奖牌乙祯。
(三)为示市长对长者之关怀与重视,致赠礼金时以印制市长祝贺词之专用礼金袋致赠。
三、致赠时间:
(一)94年9月12日至94年10月31日止为里干事定点致赠重阳敬老礼金,未前往领取者由里干事致赠送达(重阳节前至少需致赠2次)。
(二)94年11月1日至94年11月15日止由各区公所办理补发作业。
四、致赠方式:
(一)致赠人员:
1.70岁至98岁(含60岁以上原住民)长者由各区里干事办理致赠。
2.99岁及百岁以上人瑞,原则上请各区区长代表巿长到府致送,另由社会局于本市择其中1位,请巿长亲往致赠。
3.台北市立广慈博爱院、台北市立浩然敬老院、社会局老人自费安养中心、财团法人台北市私立爱爱院等四院院民,由各该机构代为统一致赠,故各该院所在之信义、北投、文山、万华等四区公所免予致赠是类长者。
(二)致赠方式:
1.致赠之礼金,应置于专用礼金袋内,由里干事亲自一并致赠。
2.请受赠者本人具领时于名册上盖章或签名或按指印均可;非由本人领取,由他人代领,请代领人说明与受赠者之关系及出示身分证,并盖章或签名,留下电话号码及日期后(若为大楼管理员代领请加注其身分证字号),由里干事仔细核对其身分,并加盖里干事职章。
(三)致赠对象有异动之处理:
1.百岁人瑞籍在而人未在台,然其在台仍有亲属者,亦赠予礼金、礼品及敬老奖牌。
2.遇有户籍在本巿辖区异动者,仍由原户籍地发放,若长者至新户籍地领取,需先向原户籍地查核确定未致赠者,由新户籍地补列册后即予致赠之;若有造册漏列者,经查实后即予补列并致赠,以上均须于备注栏中注记原因。
3.致赠时,如确知长者已于重阳节前死亡(不论其是否已办理除籍)或已迁出本市者,不予致赠,并请于名册上加注「已死亡」或「已迁出」字样及时间。惟致赠后方确知长者已死亡或迁出者,请注明致赠日期与接获通报日期备查,俾凭办理后续事宜。
(四)未致赠处理:
1.第1次致送时遇受赠长者不在又乏人代领者,请填具第1次访视留言条,通知受赠者里干事之联系地址、电话或约定再访时间;第2次致送仍无法送达者,请填具第2次访视留言条,通知其于94年11月1日起至94年11月15日止至区公所社会课补领,逾期不予受理;另请于名册备注栏中加注两次之访视日期及未送达原因。
2.礼金补领期限截止后,不再办理补领。
五、奖惩:于全部致赠作业完成后,由社会局提荐绩优人员叙奖;未依规定方式致赠者,视情节议处。
六、核销:各致赠单位将致赠名册1式2份(正本及影本各1份并装订封面)连同粘贴凭证于94年12月16日前送社会局办理核销完竣。
七、其它注意事项:
(一)敬老礼金、礼品旨在「敬老」,请致赠人员之服务态度应谦恭有礼,并藉以了解长者生活状况及表达政府关怀长者之意。
(二)致赠礼金之作业系全市一致,严禁各区自行印制窗体信件并送长者或将礼金自专用礼金袋抽离或用其它封袋替代,请各区公所督导里干事确实执行。
(三)各工作人员对礼金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负完全赔偿之责。
(四)为能顺利致赠,如访视未遇,应确实留下留言条并注明联络电话以便民众知悉。
(五)为提高人口资料之准确性,请各区公所于致赠作业完成后将无法致赠成功长者之数据转送各所辖户政事务所协查,并提供无法致赠之名册及其原因供民政局及社会局备查。
(六)各类表册与用品,于致赠完成后由各区保管,视实际情况留下年度续用。
(七)如有查询事宜请洽:社会局第四科电话:27597730、27256966,传真:27255179、27597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