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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科学技术管理办法

为加强物资流通领域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促进物资流通的科学研究,提高物资流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物资流通科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为使物资流通事业的发展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加强物资的综合管理,发展和完善物资市场,搞活物资流通,提高流通经济效益,各级物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科技管理工作,促进物资流通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二条 物资科技应从需要与实际可能出发,坚持应用技术研究,着重解决本系统、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物资管理中急待解决的技术难题和科学管理问题。也可结合五年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一些开发研究工作。主要任务是:(一)物资维护保养、保管、包装、装卸、运输、计量、检测等方面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二)燃料、金属材料、木材、化工产品和建筑材料等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回收复用和再生、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三)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在物资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及物资经济理论研究;(四)研究制订和推广应用物资部门的技术标准,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


    第三条 物资科技管理的原则是: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分工负责。
  物资科技项目分国家项目、物资部项目、部内各专业司(含各局级公司,下同)或省、市物资局(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物资局,下同)项目、基层单位(含研究所,下同)项目等四级。
  国家项目指由国家直接下达或由物资部推荐经国家批准下达的项目,物资部项目指由物资部直接下达或由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推荐经物资部批准下达的项目;部内各专业司或省、市物资局项目,指各该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或由下属单位推荐,经各该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基层单位项目指各单位自立课题或自行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
  物资部科技教育司是物资部管理科技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国家和物资部下达的项目,其他专业司协助科技教育司管理物资部下达各该专业司的项目。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负责管理各自下达的项目,并协助管理国家和物资部的项目;基层单位负责管理自行安排的项目,并协助管理上级下达的项目。

二、科技计划

    第四条 各级物资部门应根据国家科技政策和科技规划,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五年科技计划(表式见附表一)。五年科技计划可按项目编制,已有明确课题的,应分别列出课题名称。计划期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一致。条件成熟的,可编制十年(或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在五年科技计划指导下,每年要编制年度科技计划(表式见附表二)。年度科技计划要按课题编制,并依照上下结合的原则制定。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的科技计划要抄物资部科技教育司和对口的专业司各一份。


    第五条 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推荐列入物资部当年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的年底以前将年度科技计划表一份和各项课题的计划任务书(表式见附表三,一式四份报部科教司)。
  申请列为物资部项目的课题,需先经部内有关专业司归口审查评分,再经科教司综合评定后报部领导审批。


    第六条 推荐列入物资部科技计划的研究课题,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较高;(二)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对发展和改变物资行业面貌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并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可在全国物资系统同行业推广应用。同时应具备进行研制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主要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必须严格按上述条件审查,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上报。


    第七条 科技项目批准下达后,各级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承担单位制定实施措施,并从人员、设备、资金、物资供应等方面予以确实保证。
  承担国家和物资部项目的主管部门每年年末要对所管科技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将检查结果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报物资部科教司。

    第八条 撤销项目须作充分论证分析,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撤销项目报告,说明课题进度、撤销原因分析、经费使用情况和已购物资的处理意见等,报下达课题的主管部门审批。物资部下达的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科教司同意。
三、科技成果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均须按规定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为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价。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一条 各级分管科技项目的单位,应按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指定专人做好各项研究课题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应按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申报。物资部下达的项目,应按该规定于鉴定通过后一个月内向物资部科教司填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表式见附表四)及其它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符合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科教司要向国家科委推荐登《成果公报》。

    第十三条 各级分管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国家专利法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协助研制单位做好成果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的宣传、交流,加速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技经费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3)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2)条    

    第十五条 科技经费可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学研究的补助费);
  (二)地方科技三项费用补助;
  (三)财政部门拨给的事业费;
  (四)科技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等技术市场收入;
  (五)从国家规定的设备更新改造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中提取;
  (六)银行贷款和其它专项贷款。
  物资部科教司负责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批准列入国家和物资部年度科技计划的课题,须经科教司对该课题“计划任务书”中填报的经费总预算”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经费补助、是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以及补助金额的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或课题结束后,课题组负责人要经主管部门向项目下达单位提出全年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的决算报告。
  追加经费要提出追加经费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原拨款单位审定。已签订经济合同的,按合同中有关条款办。
  课题撤销应退回全部拨款及物资。原拨款已部分花费的,应书面申述理由,并提出经财务部门签章的花费清单,退回剩余款项及物资。
五、科技机构、人才和科技情报

    第十八条 局内各专业司和各省、市物资局应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科技工作,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教或科技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也要有专人负责科技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考核。要鼓励科技人员钻研技术,提倡学术民主,注意学用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积极性。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科技人员的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从事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和传播报导有关物资科技方面的最新技术和科研动态。科技任务繁重的单位,可成立专门的科技情报机构,组织学术交流,出版刊物。
六、其它

    第二十一条 物资部内各专业司和各省、市物资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科学技术管理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1)物科字36号文《国家物资总局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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