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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物资流通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加速实现物资流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物资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物资流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一)应用于物资流通领域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等):
  1.物资的维护保养、保管、包装、装卸、运输、计量、检测等方面的成果;
  2.燃料、金属材料、木材、化工产品和建筑材料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和回收复用和再生、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成果。
  (二)新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在物资管理中的应用成果,包括为各级物资部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在标准化和科技情报的显著成果:
  1.在标准化工作中研究制定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
  2.在物资流通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导、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情报技术和情报管理等方面的成果。
  (四)在物资流通领域,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取得显著效益。


    第三条 物资流通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元)
  一等奖     科技进步奖证书、奖状       3000
  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证书、奖状       2000
  三等奖     科技进步奖证书、奖状       1000
  四等奖     科技进步奖证书、奖状        500


    第四条 申请物资流通科学技术进步奖必须填写申报书和报齐应有的附件。


    第五条 物资部成立物资流通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物资部主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长担任,副主任由物资部科教司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司长担任,委员由部内专业司(含各局级公司,下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担任。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物资部科教司。


    第六条 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物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合格者,报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物资局(以下简称省、市物资局)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经省、市物资局审定合格者,报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由物资部(及专业司)下达给非物资系统的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归物资部或双方共享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经物资部有关专业司审定合格者,报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按上述渠道上报。
  (二)每次评奖前,由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及资格审查后,组织专业评审小组评审。专业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后,报物资部评审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对贡献大的人员应当给予重奖,不搞平均主义。
  对已获得某一级奖励并得到了奖金的项目,只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获奖者的事迹要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发现,即予撤销奖励,追回荣誉奖和奖金,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第十条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另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则上每二年评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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