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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天津港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权益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批准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直接投资项目的函》(津政函[1998]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天津港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51%的权益。
  二、在上述投资活动中,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应严格遵守境内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在投资活动完成后,天津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的国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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