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办发〔1995〕7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有外轮供应任务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指定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今年9月份以前,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除外轮供应公司和中远公司供应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业务。
二、国际航行船舶的饮料及免税烟、酒等商品供应,要按国家现行规定,由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店统一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保税区、保税库从事饮料和免税烟、酒的供应工作。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供应工作仍可由船舶公司自行解决。
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办发〔1995〕7号文规定的分工,认真履行
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健全制度,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工作。
四、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关系国家形象,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港口供应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