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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资企业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如何登记问题的答复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如何登记问题的请示》(甬工商外(1998)1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内资企业(以下称承包者)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承包者和合营企业均应依法申请办理相应的承包经营变更登记。

  二、合营企业应符合《规定》第二条所列条件;承包者应符合《规定》第三条所列的资格条件;承包经营活动应符合《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十项基本要求。

  三、申请承包经营变更登记,承包者应先向其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承包者承包经营申请;
  2.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换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增加某行业经营管理项目。承包经营的内容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在核准登记前应办理审批手续,提交审批文件。

  四、申请承包经营变更登记,应由合营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登记的申请书;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审批机关对承包经营的批准文件;
  4.经审批的承包经营合同;
  5.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合营企业足额缴付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6.承包者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
  7.承包者已办理承包经营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经审核,符合承包经营条件的,登记机关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在经营范围栏目中载明承包者的名称和承包经营的内容,营业执照有限期限的截止日期按承包经营合同的终止日期核定。

  五、承包经营内容的变更和承包经营的终止,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六、对承包经营的双方企业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在日常登记管理及年度检验中予以重点检查。

  七、内资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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