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环〔2003〕125号)转发给你们,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对于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提升环境质量、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对我市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镇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二、各镇区要按照珠江整治计划的要求,抓紧落实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特别是南畲朗流域、石马河流域沿线各镇,必须加快进度建设,尽快改善东江水质,提高饮用水源达标率。 
  三、市市政部门要加快市区垃圾处理厂、市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的建设,提高市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 
  四、市环保部门要抓紧组织编制全市大气污染控制规划,尽快关闭、搬迁城区电化公司生明电厂等一批污染大户;市交通、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机动汽车尾气的检测和治理,提高汽车尾气达标率,改善市区空气质量。 
  五、市林业、文化部门要在2003年底前划定一批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市级的风景名胜区,提高自然保护区覆盖率。 
  六、各有关部门对环保部门能力建设要给予支持,充实环保队伍实力,提高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中环保能力建设得分率。 
  七、市环保、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加快建设市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中心,争取早日建成投入使用,提高医疗废物集中达标处置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环〔2003〕125号 
 
各地级以上市委、市政府: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3〕6号)要求,我局拟订了《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及其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2.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一 
 
 
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组成(共10项指标) 
  一、环境质量指标(35分、*33分) 
  (一)城市空气质量(12分) 
  (二)水环境质量(15分、*13分) 
  (三)城市声环境质量(8分) 
  二、污染控制指标(共23分) 
  (四)烟尘控制区覆盖率(4分) 
  (五)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4分) 
  (六)危险废物处置率(5分) 
  (七)总量控制指标(10分) 
  三、环境建设指标(21分、*19分) 
  (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14分、*12分) 
  (九)生态建设(7分) 
  四、环境管理(共16分) 
  (十)环境保护投资与管理(16分) 
  *五、珠江整治责任书考核指标(4分) 
  六、管理工作分(5分) 
  注:“*”为签订珠江整治责任书的城市的考核内容和计分权重。 
   
  附件二 
 
 
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实施细则 
 
  一、环境质量指标(35分、*33分) 
  (一)城市空气质量(12分) 
  (二)水环境质量(15分、*13分) 
  1、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5分、*4分) 
  2、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5分) 
  3、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5分、*4分) 
  (三)城市声环境质量(8分) 
  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4分) 
  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4分) 
  二、污染控制指标(共23分) 
  (四)烟尘控制区覆盖率(4分) 
  (五)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4分) 
  (六)危险废物处置率(5分) 
  (七)总量控制指标(10分) 
  三、环境建设指标(21分、*19分) 
  (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14分、*12分)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分、*5分)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分) 
  (九)生态建设(7分)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分)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4分) 
  四、环境管理(共16分) 
  (十)环境保护投资与管理(16分) 
  1、环境保护投资指数(6分) 
  2、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3分) 
  3、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建设(3分) 
  4、环境监理技术能力建设(2分) 
  5、环境宣教与信息技术能力建设(2分) 
  *五、珠江整治责任书考核指标(4分) 
  六、管理工作分(5分) 
  注:“*”为签订珠江整治责任书的城市的考核内容和计分权重。 
  一、环境质量指标(35分、*33分) 
  (一)城市空气质量(12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空气质量是指城市建成区认证点位测得的空气中污染物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包括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 
  (1)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4分) 
  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认证点位测得的单位体积中可吸入颗粒物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 
  为j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 
  m为监测点数目。 
  (2)二氧化氮年平均值(4分) 
  二氧化氮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认证点位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氮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 
  为j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 
  m为监测点数目。 
  (3)二氧化硫年平均值(4分) 
  二氧化硫年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认证点位测得的单位体积中二氧化硫含量,按日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公式: 
  中: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 
  为j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平均值,单位:mg/; 
  m为监测点数目。 
  2、计分方法 
  城市空气质量计分权重为12分,得分为各污染物得分的总和,各污染物计分方法如下: 
  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平均值≤0.04mg/时得4分,年平均值≥0.15mg/时得0分,计分公式: 
  2(0.15-X)/0.050.1≤X≤0.15 
  2+2(0.10-X)/0.060.04≤X≤0.10 
  式中:X为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单位:mg/。 
  二氧化氮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平均值≤0.04mg/时得4分,年平均值≥0.08mg/时得0分,计分公式: 
  4(0.08-X)/0.04 
  二氧化硫年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年平均值≤0.02mg/时得4分,年平均值≥0.10mg/时得0分,计分公式: 
  4(0.10-X)/0.08 
  3、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的布设 
  按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或上一级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2)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 
  按《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3)质量保证 
  按《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4)数据有效性 
  按照《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已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每日不少于18个有效小时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日均值,日均值的计算时间段为北京时间12:00至次日12:00;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应按实际监测天数填报;全年不少于252个有效日均值的算术平均值为有效年均值。任一点位全年监测结果不满足以上要求的,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全市年平均值由各测点的年平均值计算而得,即每年监测有效日平均值之和与年监测有效天数之和的比值,不得采用月日均值和季日均值计算年均值。 
  全市年平均值计算方法:先求单点的年平均值(时间平均),再求各点的年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除特别规定外,大气背景点监测值不参与全市平均值的计算。 
  县级市、县有自动监测系统的执行上述数据有效性规定,未有自动监测系统的,必须采用连续采样实验室分析的方法监测,五日法监测无效;考核项目: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或可吸入颗粒物,监测频率执行《广东省空气质量周报技术规定》的要求,即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每月要求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每日至少有18小时的采样时间;每小时至少有45分钟的采样时间。全市年日均值由各监测点的年日平均值计算而得,不得采用由季日均值计算。由于没有Pm10数据,采用TSP数据计算得分后,扣指标分2.0分。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一1996) 
  《广东省空气质量周报技术规定》 
  (二)水环境质量(15分、*13分) 
  水环境质量主要考核三部分: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 
  1、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5分、*4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饮用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2)计分方法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5分,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80%时得0分,计分公式: 
  5(X-80)/20 
  式中:X为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单位:%。 
  *已签订珠江整治责任书的城市,本指标计分权重调整为4分。 
  (3)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①城市饮用水源地监测应包括所有正常供水的水源地,不包括备用水源。 
  ②以河流为饮用水源者,应在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监测断面;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或支流,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 
  ③以湖泊、水库为饮用水源者,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 
  ④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者,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厂的汇水区(未加氯)布设1点,不按取水井采样。 
  ⑤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⑥水源地变更管理程序:水源地变更应报告省环保局。 
  2)监测项目、频次和方法 
  ①地表水源: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共28项。必测项目10项:其中水温、pH值、总磷、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氟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氨氮,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8项:硫酸盐、五日生化需氧量、氯化物、总氮(湖、库以N计)、铁、锰、铜、锌、硒、砷、汞、镉、铬(六价)、铅、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氰化物、硝酸盐、硫化物,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表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并报告。 
  各有关监测站应在每月的上旬进行一次采样。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监测结果均需统计在内并报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检验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要求的方法执行。 
  ②地下水源:监测23个项目,必测项目8项:其中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每月监测一次;选测项目15项: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每年1月和7月各监测一次,凡超过地下水Ⅱ类标准的项目每月监测并报告。 
  各有关监测站应在每月的上旬进行一次采样。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监测结果均需统计在内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执行。 
  3)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按省政府即将批准的方法为准,以下仅是参考方案。 
  地表水源: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Ⅲ类水质评价;地下水源: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93)(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Ⅲ类水质评价。 
  水源地达标水量,按达标项次占监测总项次的百分比乘以取水总量计算。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按各水源地达标水量之和与取水总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计算公式: 
  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地,则在按点位监测项次达标率平均值计算出该水源地的达标水量后,按上式计算总的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各水源地取水量采用上月数据。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一93) 
  2、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5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和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区标准衡量,得到的各类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某类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不同水域该类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某水域某类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相应各认证断面(点位)水质达标率的算术平均值,某断面(点位)水质达标率为监测达标频次占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城市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考核城市管辖海域。 
  “十五”期间城市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只考核下列四类功能水体:渔业用水、农田灌溉用水、工业用水、景观娱乐用水。海水水质达标率按海水水质标准考核。 
  计算公式: 
  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2)计分方法 
  1)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5分,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5(X-60)/40 
  式中:X为城市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2)对于沿海城市,该项指标得分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得分之和。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3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3(X-60)/40;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100%时得2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2(Y-60)/40。 
  式中:X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Y为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包括两部分: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 
  城市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地表水认证断面监测结果按相应水体功能区标准衡量,得到的各类功能区的平均水质达标率。 
  2)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及布设方法 
  按国家或省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城市河流全年采样6次,单月上旬采样。 
  城市湖泊(水库)全年采样两次,3月和9月各一次。有城市污、废水排放、污染较重的湖泊(水库)可酌情增加采样次数。 
  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4)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各功能水体的监测项目分别如下: 
  渔业用水:pH值、氨氮、溶解氧、石油类、生化需氧量 
  农田灌溉用水:pH值、汞及化合物、镉及化合物、石油类、全盐量 
  工业用水:pH值、氨氮、石油类、化学需氧量 
  景观娱乐用水:pH值、高锰酸盐指数、溶解氧、粪大肠菌群(非接触性景观娱乐用水考核氨氮) 
  分析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执行。 
  5)评价标准 
  渔业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Ⅲ类标准; 
  农田灌溉用水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一92); 
  工业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Ⅳ类标准; 
  非直接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Ⅳ类标准;一般景观娱乐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Ⅴ类标准。 
  6)计算方法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 
  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地表水总的达标率。 
  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1)指标定义 
  城市政府管辖海域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城市近岸海域认证点位监测达标频次占认证监测点位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 
  2)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及布设方法 
  按国家或省认证的监测点位监测。 
  各地级以上市监测点位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监测站位布设方案的通知》(粤环〔2002〕69号)执行。 
  3)采样频率和采样方法 
  一年监测三次,时间与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同步。 
  4)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水温、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活性磷酸盐、悬浮物、石油类、汞、铜、铅、镉、砷、无机氮、生化需氧量、大肠菌群 
  分析方法:GB/T17378.4一1998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 
  5)评价方法 
  监测结果的评价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监测站位布设方案的通知》(粤环〔2002〕69号)中规定的一、二、三类水质目标进行评价,评价标准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6)计算方法 
  每个监测点位每次监测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则该点位本次监测结果不达标。 
  如一个城市有多个功能水体,相同功能水体也有多个,先求相同功能水体的水质达标率,再求城市海域水质总的达标率。 
  只有地表水监测点位或只有海水功能区监测点位的城市,直接计算其功能区达标率,计分权重为5分;既有地表水点位又有海洋功能区点位的城市,其达标率得分为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得分之和,地表水和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计分权重分别为3分和2分。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 
  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一92) 
  3)《海水水质标准》(GB3097一1997) 
  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功能区水质监测站位布设方案的通知》(粤环〔2002〕69号) 
  3、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5分、*4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地区交界水域认证断面(点位)监测结果按考核标准衡量,监测达标频次占各认证断面(点位)监测总频次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 
  对无跨市河流或无需对跨市河流交界水质负责的城市(阳江、汕尾、汕头、湛江),该项指标考核入海河口水质达标率,计算公式同上。 
  (2)计分方法 
  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计分权重为5分,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达标率≤60%时得0分,计分公式: 
  5(X-60)/40 
  式中:X为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单位:%。 
  已签订珠江整治责任书的城市,本指标计分权重调整为4分。 
  (3)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在交界水域两市交界处、多市共河段和入海河口处选择代表性好、易于分清责任、便于监测的地点布设交界断面,并经省环保局统一认定。 
  有明确上下游关系的跨市交界断面由上游市负责监测,潮汐影响明显河段和多市共河段交界断面由省确定的地级以上市负责监测。入海河口断面由考核市负责监测。 
  地级市交界水质考核断面见下表。 
  未认定的交界断面(古封、都骑、上乡)和阳江、汕尾、汕头、湛江4个市的入海河口考核断面应于2003年8月底前通过省环保局的认定。 
  地级及以上市环保局负责设定县(县级市)交界断面,明确考核目标。 
  2)采样频次和采样方法 
  ①交界断面采样频次为全年6次,逢单月上旬采样。入海河口断面全年采样3次,枯水期(3月)、丰水期(7月)和平水期(10月)各1次。潮汐明显影响断面每次采当天涨、退潮水样分别测定。 
  ②采样方法按《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3)考核项目和分析方法 
  交界断面考核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汞、铬(六价)、铅和镉,共11项。入海河口考核项目为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汞、铅、镉、石油类和氯化物共10项。 
  分析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执行。 
  4)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按断面控制目标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相应类别标准。 
  5)计算方法 
  每次有一项以上(含1项)不达标,即本次不达标。 
  广东省地级市交界水质考核断面 
  序号断面 
  名称断面设置情况交界断面认定情况垂线× 
  测点河流 
  名称交接 
  关系 
  ①考核 
  标准监测 
  任务被考 
  核市 
  ② 
  1赤凤已有已认定3×1韩江 
  干流梅州→潮州Ⅱ类梅州市站梅州 
  2大衙已有已认定3×1韩江 
  西溪潮州→汕头Ⅱ类潮州市站潮州 
  3江口已有已认定3×1东江 
  干流河源→惠州Ⅱ类河源市站河源 
  4东岸已有已认定3×1东江 
  干流惠州→东莞Ⅱ类惠州市站惠州 
  5石龙桥已有已认定3×1东江 
  干流惠州、东莞 
  共河Ⅱ类东莞市站惠州(右)、 
  东莞(左) 
  6西湖村已有已认定2×1龙岗河深圳→惠州2005年前考Ⅳ类, 
  2005年起考Ⅲ类深圳市站深圳 
  7上垟已有已认定1×1坪山河深圳→惠州2005年前考Ⅳ类, 
  2005年起考Ⅲ类深圳市站深圳 
  8雁田已有已认定1×1东深 
  供水渠东莞→深圳Ⅲ类东莞市站东莞 
  9水库已有已认定1×1东深 
  供水渠深圳→香港Ⅲ类深圳市站深圳 
  10企坪已有已认定1×1观澜河深圳→东莞2005年前考Ⅳ类, 
  2005年起考Ⅲ类深圳市站深圳 
  11高桥已有已认定3×1北江 
  干流韶关→清远Ⅲ类韶关市站韶关 
  12石角已有已认定3×1北江 
  干流清远→佛山Ⅲ类清远市站清远 
  13乌洲已有已认定3×1顺德 
  水道佛山≈广州Ⅲ类佛山市站佛山退)、 
  广州(涨) 
  14平洲已有已认定3×1平洲 
  水道佛山≈广州Ⅲ类佛山市站佛山(退)、 
  广州(涨) 
  15古封已有待定3×1西江 
  干流肇庆→云浮Ⅱ类肇庆市站肇庆 
  16都骑已有待定3×1西江 
  干流肇庆、云浮 
  共河Ⅱ类云浮市站肇庆(左)、 
  云浮(右) 
  17永安已有已认定3×1西江 
  干流肇庆→佛山Ⅱ类肇庆市站肇庆 
  18古劳已有已认定3×1西江干流水道佛山→江门Ⅱ类佛山市站佛山 
  19下东已有已认定3×1西江干流水道佛山、江门共河Ⅲ类佛山市站佛山(左)、 
  江门(右) 
  20六沙已有已认定3×1磨刀门水道江门、中山 
  共河Ⅱ类中山市站江门(右)、 
  中山(左) 
  21布洲已有已认定3×1磨刀门水道江门、中山、 
  珠海共河Ⅱ类珠海市站江门(右、退)、中山(左)、 
  珠海(涨) 
  22海陵已有已认定3×1东海 
  水道佛山≈中山Ⅲ类佛山市站佛山(左)、 
  中山(右) 
  23江口门已有已认定2×1鉴江 
  干流茂名→湛江Ⅲ类茂名市站茂名 
  24石碧已有已认定3×1小东江茂名→湛江2005年前考Ⅳ类, 
  2005年起考Ⅲ类茂名市站茂名 
  25塘口已有已认定3×1袂花江茂名→湛江Ⅲ类茂名市站茂名 
  26上乡新设待定1×1枫江潮州→揭阳Ⅳ类潮州市站潮州 
  27青洋山桥已有已认定2×1练江 
  干流揭阳→汕头2005年前考Ⅳ类, 
  2005年起考Ⅲ类揭阳市站揭阳 
  注: 
  ①→表示有明确上下游的交接关系,≈表示潮汐明显影响的关系; 
  ②(左)表示只考核左测点,(右)表示只考核右测点,(涨)表示只考核涨潮,(退)表示只考核退潮。 
  ③中山与珠海前山河流域交界断面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环保局另文下发。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一2002) 
  (三)城市声环境质量(8分) 
  城市声环境质量考核两部分: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4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监测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中: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2)计分方法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56dB(A)时得4分;≥62dB(A)时得0分,计分公式: 
  4(62-X)/6 
  式中:X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3)操作解释 
  1)测点布设 
  将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分为等面积得正方形网格,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至便于测量的地方(在网格内移动,移动后的位置距中心的位置应尽可能地小)并需在该点的测量记录中说明。 
  若网格内企业、水面、空地所占面积大于该网格面积之半,则该网格为无效网格。 
  有效网格数必须大于200个(非国家直接考核城市、非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大于100个),网格面积大小不限。布点方案必须经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认定后实施。 
  建成区内空旷区域及建成区外区域的测量结果不得参与计算。 
  2)测量仪器 
  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一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测量过程中声级涨落大于10dB(A)时,应作20分钟的测量。 
  3)数据有效性 
  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 
  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均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一93) 
  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4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指城市建成区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段监测结果,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计算公式: 
  中: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为第i条路段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 
  Ii为第i条路段的长度,单位:m; 
  n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条。 
  (2)计分方法 
  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计分权重为4分,平均值≤68dB(A)时得4分;平均值≥74dB(A)得0分。计分公式: 
  4(74-x)/6 
  式中:x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 
  (3)操作解释 
  1)测点布设 
  在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主、次交通干线上,每个自然路段布一个测点,测点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长度不足100米的路段,测点设于路段中间。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厘米处。 
  布点方案必须经国家环保总局或省环保局认定后执行。 
  2)测量仪器 
  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一83)》中Ⅱ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Ⅲ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个测点(路段)测量20分钟的等效声级,同时记录车流量。 
  3)数据有效性 
  监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 
  在交通管制和突击性强化管理条件下测得的结果一律无效。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均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结果。 
  (5)相关技术文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一93) 
  二、污染控制指标(共23分) 
  (四)烟尘控制区覆盖率(4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烟尘控制区,是指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及饮食业和集体饮食的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锅炉、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区域。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系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2、计分公式 
  本指标分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和清洁能源使用率两方面计分。指标计分权重为4分。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计分权重3分,覆盖率达到100%,得3分;覆盖率≤30%,得0分。计分公式: 
  3(X-30)/70 
  式中:X为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单位:%。 
  清洁能源(≥0.7MW锅炉和窑炉)使用率分值权重为1分。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按照台眼计使用清洁能源的锅炉(≥0.7MW)和窑炉数占锅炉(≥0.7MW)和窑炉总数的比例。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等于30%,得1分;清洁能源使用率为0时,得0分。计分公式: 
  X/30% 
  式中:X为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30%时按30%计)。 
  3、操作解释 
  对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其烟尘控制区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和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座、眼)计算,分别有95%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达标的部分,其排放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各种窑炉、≥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以台(座)计算,分别有9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烟尘控制区内茶炉、大灶和≤0.7MW的小锅炉以台眼计算,清洁能源使用率必须≥70%;否则该烟尘控制区无效。 
  监测与统计 
  (1)各城市必须建立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档案台帐,包括型号、生产厂家、燃料种类、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使用方式、消烟除尘设施、环境管理手续等。 
  (2)新建烟尘控制区,对其区内的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由环境监测站进行全部监测;上一级监测站随机抽测总台(眼、座)数的10%,并分别计算其排放的烟气黑度达标率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燃气锅炉和<0.7MW(1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不测烟尘浓度。电热锅炉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均不测。要求于当年年底前,由城市政府批准创建烟尘控制区方案,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烟尘控制区标准和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我省的国家直接考核城市也同样按照这一规定执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市政府于当年年底前颁布管理规定、树标识牌。 
  (3)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每年复测一次,复测以单个烟尘控制区为单元进行,锅炉、窑炉、茶炉、大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复测率要求达到100%。,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尘浓度复测,采暖城市复测率要求达到60%以上(≥7MW(10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每年必须复测),非采暖城市复测率要求达到100%。上一级监测站随机抽测规定复测总台(眼、座)数的10%,并分别计算烟气黑度烟尘浓度抽测达标率。 
  当年投入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窑炉和≥0.7MW(1吨/时)的燃煤、燃油锅炉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必须100%监测;新建的<0.7MW(1吨/小时)的锅炉只测黑度,并分别纳入该烟控区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达标率的计算。 
  复测、抽测结果,凡有一项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扣除该达标区面积。 
  (4)新建烟尘控制区要求提供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含监测结果)、抽测报告、验收意见和批复文件。 
  4、数据来源 
  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测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2)《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3)《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国务院环委会1987年7月21日颁发); 
  (4)《城市烟尘控制区验收、复查办法》(待发)。 
  (五)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4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分为汽车尾气达标率和摩托车尾气达标率,是指城市市区内的汽车(摩托车)年检尾气达标率与抽检汽车(摩托车)车尾气达标率的平均值。 
  汽车(摩托车)年检尾气达标率,是指汽车(摩托车)年检尾气首检达标的市区汽车(摩托车)数占城市交通部门注册的市区汽车(摩托车)在用数的百分比。 
  抽检汽车(摩托车)尾气达标率,系指抽检汽车(摩托车)尾气达标的市区汽车数占抽检市区汽车(摩托车)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计分方法 
  汽车、摩托车尾气达标率计分权重分别为2分,达标率≥80%,得2分;达标率≤50%,得0分,计分公式: 
  2(X-50)/30+2(Y-50)/30 
  式中:X为汽车尾气达标率,单位:% 
  Y为摩托车尾气达标率,单位:% 
  3、操作解释 
  监测项目 
  汽油车:CO、HC;柴油车:烟度;摩托车:CO、HC 
  监测范围 
  在城市交通部门注册的汽油车、柴油车、摩托车。 
  对各种型号的汽油车、柴油车和摩托车全部(以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注册数为准)进行年检尾气检测,未检测的车辆按不达标计。应抽检的汽车总数规定为:市区在用汽车总数不足一万辆(含10000辆)需检测400辆以上;在用汽车数超过十万辆的城市,需检测4000辆以上,在用汽车总数在一万辆至十万辆之间的城市须检测在用汽车数的4%以上。抽检汽车按出租车、货车各占抽检汽车总数的20%,公交车占抽检车辆数的10%,其他车种占50%的比例进行;应抽检的摩托车总数规定为:在用摩托车总数在十万辆以下的,检测在用摩托车总数的2%以上,十万辆以上(包括十万辆)的,检测2000辆以上。 
  监测频率 
  每年监测一次。 
  评价标准 
  汽油车执行:《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 
  柴油车执行:《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GB/T3846-93); 
  摩托车执行:《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19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5466-93) 
  4、数据来源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监测部门。 
  5、有关技术文件 
  (1)《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5-93); 
  (2)《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3845-93); 
  (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GB14761.6-93); 
  (4)《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滤纸烟度法》(GB/T3846-93); 
  (5)《摩托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1993) 
  (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怠速法》(GB/T5466-93) 
  (六)危险废物处置率(5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危险废物处置率(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和医院临床废物),是指城市辖区当年处置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量占当年城市辖区工业、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总量的百分比。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处置量: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 
  (1)移送至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包括通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其他地区集中处置的); 
  (2)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自身进行处置利用的,并且其污染控制或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 
  医院临床废物处置: 
  (1)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 
  (2)单个焚烧厂年实际焚烧量占全市应处置医疗废物量30%以上; 
  (3)本市不具备上述处置条件,通过合法途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它地区集中处置的,其处置量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 
  计算公式: 
  危险废物处置率= 
  2、计分方法 
  危险废物处置率计分权重为5分,处置率≥100%得5分,处置率≤20%,得0分,计分公式: 
  5(X-20)/80 
  式中:X为危险废物处置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和医院临床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工业和医院临床危险废物,“十五”暂不考核社会危险废物。由于种类繁多,统计基础薄弱,“十五”期间,工业危险废物数据来源于环境统计,由上级环保部门通过考核年度的上一年的统计布置会,下达考核年度的考核目标。 
  (2)医疗危险废物处置,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焚烧处置。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应执行有关的环境保护规定和要求,如需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审批手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是指已经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处置危险废物,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自身处置危险废物,但其处置场的建设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其污染控制和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 
  (3)危险废物处置量统计资料中必须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工业企业自身处置的,必须有处置场的建设资料和验收证明材料)、转移联单管理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4)接收处置外地区(市)危险废物的城市市区当年危险废物处置量中应扣除接收处置的外地区危险废物的量。 
  4、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和城市卫生管理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公安部文件,环发〔1998〕89号) 
  (3)《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4)《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法〉规定》 
  (七)总量控制指标(10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是指各市重点污染物排放量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和COD两项污染物。由于统计基础薄弱,为控制重点排放源,“十五”期间,由上级环保部门通过每年的统计布置会,下达下一年考核的重点源目录及重点源削减目标。 
  计算公式: 
  其中: 
  工业重点源COD削减量=2000年重点源COD排放量-当年重点源COD排放量 
  生活污水COD削减量=2000年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当年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 
  (1)当年重点源、COD总量削减目标:由上级环保部门根据各地重点源治理要求及上年新增污染源排放情况下达的当年重点源、COD总量削减目标。 
  (2)2000年重点源、COD排放量: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核、确认的2000年重点污染源、COD排放量。 
  (3)当年重点源、COD排放量:上级环保部门下达的重点源名录中重点源的排放量。 
  (4)2000年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以《二○○○年广东省环境统计资料汇编》中的排放量为准(其中湛江市2000年生活COD14.56万吨调整为1999年的3.39万吨)。 
  (5)当年生活污水中COD排放量:按照粤环办〔2002〕45号转发的总局办公厅《关于2002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计算方法计算。 
  2、计分方法 
  计分权重为10分,其中与COD总量达标考核分别占5分。 
  计分公式: 
  5X/100 
  式中X为、COD总量削减完成率,单位:%。 
  当分数小于0时计为0分,当分数大于5时计为5分。 
  3、操作解释 
  (1)县级市或县的考核参照省的做法,依据市下达到县的削减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2)若有任一重点污染源排污口设置未达规范化要求,扣0.1分;若20%以上的重点污染源未安装或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扣0.5分;若60%以上的重点污染源未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控制,扣0.5分。 
  (3)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严格按照环境统计的要求进行,一旦发现有漏报、虚报、瞒报的现象,1家企业扣0.5分。 
  4、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统计部门; 
  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测站。 
  5、相关技术文件 
  “十五”期间广东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表(粤环〔2002〕66号文件) 
  环境统计的有关文件 
  环境统计年报表、季报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重点污染源监测季报(含生活污水处理厂) 
  三、环境建设指标(21分、*19分) 
  (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14分、*12分) 
  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分、*5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该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计分方法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7分,处理率≥70%,得7分,处理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7X/70,式中X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单位:%; 
  已签订珠江整治责任书的城市,本指标计分权重调整为5分。如果对照《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考核年度有污水处理厂建成要求的,则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权重调整为4分。按照《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中污水处理厂建设近、远期计划,是否如期建成污水处理厂占1分,如期建成得1分,未能如期建成得0分。 
  (3)操作解释 
  ①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指经环境影响评价,由资质单位专门设计、施工,并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水处理厂。 
  ②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指经过城市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二级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企业、开发区和生活小区内专门建设并符合①规定的二级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日处理量在5000吨以上的生活污水量,可以计入。 
  ③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是指城市污水排放总量中的生活污水排放量。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按城市生活供水总量的80%计算。 
  ④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氧化塘、氧化沟、AB法等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包括运行记录和污水监测报告),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⑤出水水质达不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要求的,处理量按零计。超出二级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的处理量不统计在内。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统计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①《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规范》 
  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④《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计分方法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7分,处理率≥80%得7分;处理率≤10%,得0分,计分公式: 
  7(X-10)/70 
  式中:X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单位:%。 
  (3)操作解释 
  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建设和管理执行了有关环保规定和要求,如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审批及验收手续。 
  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三种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计算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 
  ③卫生填埋是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垃圾处理方法,其填埋场地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沼气爆炸的设施,并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有别于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埋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方法。 
  ④焚烧是指在一定温度下,生活垃圾经自燃或助燃的方法焚烧,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方法,其产生的热能可以加以利用。 
  ⑤堆肥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按一定形状,控制适当温度,使垃圾在堆中发酵、生物分解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方法。 
  ⑥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任何生活垃圾处理量不计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①《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一88) 
  ②《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一87) 
  ③《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一87) 
  ④《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综合计划司1991) 
  ⑤《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一52一95) 
  ⑥《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⑦《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九)生态建设(7分) 
  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进行考核。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指建成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包括园林绿地以外的单株树木等覆盖面积。 
  计算公式: 
  2、计分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值权重3分,覆盖率≥40%,得3分;覆盖率≤10%,得0分。 
  3(X-10)/30 
  式中X为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单位:%。 
  3、操作解释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航空遥感技术或调查方法测量的数据为准,无条件的可按原计算方法计算。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修订后的《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4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是指城市地区所拥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总面积占城市地区国土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计分方法 
  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计分权重4分,覆盖率≥10%,得4分,覆盖率为0,得0分,计分公式: 
  4X/10 
  式中:X为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单位:% 
  3、操作解释 
  (1)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地方级(含省、地(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城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面积。 
  (2)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3)森林公园是指经林业部或省、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的国家级和省、市、县级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的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4)如果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一级水源保护区内,考核年度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区域的管理规定的行为且未及时查处的,无论是否造成污染事故的,一律扣除所属区域面积。 
  4、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统计、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3号) 
  (3)《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4)《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建设部 
  (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建设部 
  四、环境管理(共16分) 
  (十)环境保护投资与管理(16分) 
  1、环境保护投资指数(6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当年城市地区环境保护投资占当年城市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2)计分方法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计分权重为6分,投资指数≥3%为6分;投资指数为0,得0分,计分公式:6X/3。 
  式中:X为城市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单位:%。 
  (3)操作解释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①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包括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投入两类,每一类又可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六项治理投入。 
  污染源治理,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重点是污染源治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计入环保投资。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是指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和河道、湖泊清淤和整治等。 
  ②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4)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5)相关技术文件 
  《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财发〔1999〕64号文。 
  2、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3分) 
  (1)指标定义 
  环境保护机构建设是指城市及所辖地区内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建设情况。 
  (2)计分方法 
  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权重3分,考核辖区内县及县以上、镇两方面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 
  ●考核县及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 
  县及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权重1.5分; 
  在城市所辖县全部为一类县情况下,若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县和县级市,均建立了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得1.5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立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则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指标不得分。 
  在城市所辖县有二类县、三类县和四类县情况下,若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县级市和一类县全部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得1分,全部或部分未建立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则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指标不得分。 
  在城市及所辖区域内的县级市和一类县全部建立了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即已得1分)的前提下,二、三、四类县环保机构建设得分,按下式计算: 
  考核镇一级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 
  镇一级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建设权重1.5分; 
  辖区内各镇均有一名以上专职环保员的得1.5分,否则按下式计算: 
  (3)操作解释 
  独立环境保护行政机构是指作为该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并有独立的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环境保护局。 
  机构设置必须提供编委证明文件,机构作了调整的,以编委最新文件为准。环境保护专职人员的设置必须有编委最新证明文件或县级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最新设置证明文件。 
  对县和县级市的考核,若县和县级市一级未设独立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则该指标不得分。 
  (4)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统计。 
  3、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建设(3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建设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直属环境保护机构的环境监测技术能力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办公用地达标率、监测用设备配置达标率和人员结构达标率。 
  环境监测站办公用地达标率= 
  环境监测在用设备达标率= 
  其中: 
  n至指环境监测站中应有监测设备种类数 
  Mi至指环境监测站中实有第i种设备台数 
  Pi至指环境监测站中应有第i种设备台数 
  (2)计分方法 
  若环境监测站机构独立,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则按照下述办法进行考核,否则不得分。 
  地级及以上市: 
  环境监测站办公用地达标率计分权重为1,达标率≥100%,得1分,达标率≤60%,得0分,计分公式:(X-60)/40; 
  环境监测在用设备达标率计分权重为1分,达标率≥100%,得1分,达标率≤60%,得0分,计分公式:(X-60)/40;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达标率计分权重为1分,若环境监测站在编人员数量达到标准化最低配置,且环境监测、分析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不低于全站人数的60%,得1分,否则不得分。 
  县级市和县: 
  环境监测站办公用地达标率计分权重为1,达标率≥100%,得1分,达标率为30%,得0分,计分公式:(X-30)/70; 
  环境监测在用设备达标率计分权重为1分,达标率≥100%,得1分,达标率为30%,得0分,计分公式:(X-30)/70;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达标率计分权重为1分,其中在编人员数量权重为0.5分,若环境监测站在编人员数量达到标准化最低配置,得0.5分,否则不得分;技术人员结构权重为0.5分,若环境监测、分析以及相关专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的总数不低于全站人数的60%,得0.5分,否则不得分。 
  (3)操作解释 
  独立的环境监测站,指经当地编委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机构,并内设机构、职能基本健全,正式挂牌;稳定经费来源指由政府财政统一拨款。 
  至环境监测站办公用地标准化配置:市级站不得低于35/人,县级站不得低于25/人,人数按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最低标准计算。 
  至环境监测站标准化配置按照《广东省环境管理技术能力规范化建设指南》分类要求,具体见下表: 
 
 
广东省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设备标准配置表 
 
  监测站级别 
  区域中心站 
  市级站 
  县级站 
  液质联用仪1-- 
  等离子发射光谱仪1--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111 
  气相色谱仪221 
  离子色谱仪211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121 
  化学自动分析仪1-- 
  1/万分析天平532 
  可见分光光度计553 
  非分散红外油分析仪111 
  红外分光光度计211 
  溶解氧测定仪332 
  COD快速消解仪532 
  电导仪542 
  pH电位仪(实验室用)541 
  pH电位仪(现场用)542 
  浊度仪221 
  生物显微镜321 
  恒温室111 
  BOD5培养箱221 
  TOC测定仪11- 
  水质采样器332 
  流速仪221 
  降水采样器531 
  大气采样器10105 
  PM10采样器10101 
  烟尘采样仪332 
  烟气测试仪111 
  林格曼黑度计221 
  积分式声级计542 
  振动测定仪11- 
  频谱分析仪11- 
  电场场强监测仪111 
  微波漏能监测仪11- 
  工频场强监测仪211 
  煤含硫量分析仪11- 
  底泥采样器11- 
  纯水机(器)111 
  电冰箱或冷柜853 
  复印机11- 
  微型计算机552 
  环境监测车531 
  其中:区域中心站指广州、深圳、韶关、汕头、茂名、河源市环境监测站;市级站指除以上6市外的各地级市环境监测站;县级站指县级市和县环境监测站。 
  对于计量仪器,若不能提供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有效计量证明,则视为未达标。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数量和人员结构标准配置按照《广东省环境管理技术能力规范化建设指南》分类要求,具体为 
  至监测站人员数量编制测算公式: 
  P=K(M+a?A+b?B+c?C) 
  式中: 
  P一测算编制人数,人; 
  M一省会城市监测站人员基数60人,其余省辖市为35人,县级市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区为12人,其他地区的区、县为10人; 
  A一监测站所在地市、区、县(市)市区人口数,万人; 
  B一监测站所在地市、区、县(市)市区的面积数,平方公里; 
  C一监测站所在地市、区、县(市)市区的国内生产总值,亿元; 
  a一人口系数,省辖市:1人/50万人,区、县(市):1人/20万人; 
  b一面积系数,省辖市:1人/100平方公里,区、县(市):1人/20平方公里; 
  c一GDP系数,省辖市:1人/20亿元,区、县(市):1人/10亿元; 
  k一综合调节系数,其中区域监测中心k值相应增大;县级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区、县k值取1.0~1.3;其他地区的区、县k值取1.0~1.1(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建议k值均按最低水平取值进行计算)。 
  (4)数据来源 
  各单位固定资产统计数据、监测站人事部门统计数据 
  (5)相关技术文件 
  《广东省环境管理技术能力规范化建设指南》 
  4、环境监理技术能力建设(2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环境监理技术能力建设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直属环境保护机构的环境监理技术能力建设情况,主要考核环境监理所办公用地、监理用设备配置、执法人数总数和执法人员结构。 
  (2)计分方法 
  若环境监理所机构独立,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则按照下述办法进行考核,否则不得分。 
  环境监理所办公用地达标率计分权重为1,达到标准化建设最低配置要求,得1分,否则不得分; 
  环境监理在用设备达标率计分权重为0.7分,达到标准化建设最低配置要求,得0.7分,否则不得分; 
  环境监理执法人员总数计分权重为0.3分,若环境监理所在编执法人员数量和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执法人员总数比例均达到标准化最低配置,得0.3分,否则不得分; 
  (3)操作解释 
  独立的环境监理所,指经当地编委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机构,并内设机构、职能基本健全,正式挂牌;稳定经费来源指由政府财政统一拨款。 
  环境监理所办公用地标准化配置:一级标准15/人、二级标准10/人、三级标准5/人,人数按照环境监理所标准化建设的最低标准计算。 
  环境监理所标准化配置按照《广东省环境管理技术能力规范化建设指南》分类要求,具体见下表: 
 
 
广东省各级环境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设备标准配置表 
 
  级别项目标准一级二级三级 
  执法车辆1辆/4人1辆/6人1辆/8人 
  摄像机 3部2部1部 
  影像编辑系统1套1套1套 
  照相机 1部/3人1部/6人1部/9人 
  林格曼仪 1台/3人1台/6人1台/9人 
  便携式水质快速测定仪 2台1台1台 
  声级计1台/3人1台/6人1台/9人 
  酸度计 1台/3人1台/6人1台/9人 
  计算机 1台/1人1台/3人1台/9人 
  便携式计算机3台2台1台 
  扫描仪 1台1台1台 
  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1台1台 
  数码录音机 3台2台1台 
  文印一体机 1台1台1台 
  复印机 1台1台1台 
  传真机 1台1台1台 
  对于计量仪器,若不能提供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有效计量证明,则视为未达标。 
  环境监理执法人员数量、人员结构和持证上岗率标准配置按照《广东省环境管理技术能力规范化建设指南》分类要求,具体为 
 
 
广东省各级环境监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执法人员标准配置表 
 
  环境监理机构项目地级以上市县级市、区县 
  一级执法人员编制(人)35~701~3/100企业1~2/100企业 
  人员学历(大专以上占%)908080 
  二级执法人员编制(人)30~601~3/150企业1~2/150企业 
  人员学历(大专以上占%)807070 
  三级执法人员编制(人)25~501~3/200企业1~2/200企业 
  人员学历(大专以上占%)706060 
  环境监理所分级 
  一级标准(39个) 
  市(10个):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东莞、中山、江门、佛山、惠州、湛江; 
  区(29):越秀、东山、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芳村、花都、番禺、从化、增城、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盐田、香洲、澄海、惠阳、惠东、博罗、新会、台山、开平、鹤山、顺德、南海、三水; 
  二级标准(27个)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潮阳、南澳、龙门、恩平、高明、斗门、曲江、吴川、廉江、高州、化州、高要、四会、英德、罗定、新兴; 
  三级标准(47个) 
  仁化、南雄、始兴、翁源、新丰、乳源、乐昌、东源、和平、龙川、紫金、连平、梅县、蕉岭、大埔、丰顺、五华、兴宁、平远、海丰、陆河、陆丰、阳东、阳西、阳春、除闻、雷州、遂溪、电白、信宜、广宁、德庆、封开、怀集、佛冈、连山、连南、连州、阳山、饶平、潮安、揭东、惠来、普宁、揭西、郁南、云安。 
  (4)数据来源 
  各单位固定资产统计数据、监理所人事部门统计数据 
  (5)相关技术文件 
  《广东省环境管理技术能力规范化建设指南》 
  5、环境宣教与信息技术能力建设(2分) 
  (1)指标定义 
  环境宣教与信息技术能力建设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直属环境保护机构的环境宣教和信息技术能力建设情况,主要考核环境宣教和信息机构设备配置、人员配备。 
  (2)计分方法 
  环境宣教与信息技术能力建设指标计分权重为2分,环境宣教和环境信息技术能力建设各占1分,其计分方法如下: 
  地级及以上城市考核办法: 
  环境宣教技术能力建设权重1分。若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了辖区内各级政府的环境宣教能力建设规划,则按照下述办法进行考核,否则不得分。 
  环境宣教设备配置计分权重为0.5,达到标准化建设最低配置要求,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环境宣教人员配置计分权重为0.5分,专职从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的人数,广州、深圳不少于15人,其他市不少于5人,达到标准化建设最低配置要求,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环境信息技术能力建设权重1分。若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发了辖区内各级政府的环境信息能力建设规划,则按照下述办法进行考核,否则不得分。 
  环境信息设备配置计分权重为0.5,达到标准化建设最低配置要求,得0.5分,否则不得分; 
  环境信息人员配置计分权重为0.5分,专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4人,达到标准化建设最低配置要求,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县一级的考核可由地级市按照本市的环境宣教和信息技术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参照以上方法进行。 
  (3)操作解释 
  地级以上市设备最低配置标准: 
  环境宣教:与当地同级或上一级电视台相匹配的摄像机和后期编辑机各1台,达到制作环境新闻片和专题片的能力;广州、深圳配备交通工具(汽车)2台以上,其他1台;广州、深圳配备计算机5台以上,其他2台以上;广州、深圳配备照相机4台以上(有变焦镜头),市1台以上(有变焦镜头)。 
 
 
环境信息中心网络系统基本配置 
 
  序号设备名称城市级序号设备名称城市级 
  1数据库服务器111绘图仪1 
  2文件服务器112激光打印机1 
  3邮件服务器113喷墨打印机1 
  4WEB服务器114投影机1 
  5备份服务器115存储设备1 
  6图形工作站116操作系统1 
  7PC机517数据库系统1 
  8路由器118地理信息系统3 
  9交换机按需配置19网络管理软件1 
  10扫描仪2(A4,A2)20网络安全系统1 
  (4)数据来源 
  各单位固定资产统计数据、环保局人事部门统计数据 
  (5)相关技术文件 
  《广东省环境管理技术能力规范化建设指南》 
  *五、珠江整治责任书考核指标(4分) 
  1、珠江整治责任书目标内容:对照《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珠江整治责任书》。 
  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总的目标是:一年初见成效,三年不黑不臭,八年江水变清。 
  通过整治,使各河段水质达到《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功能目标要求,做到水流清澈,生态平衡,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合格安全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2003年:西江、北江、东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水体质量满足相应的环境功能目标要求,部分污染严重河段水质有所改善,流经城市河段有机污染的恶化趋势有所缓解,发黑、发臭的水体明显减少。岐江河达到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Ⅳ类),珠江广州河段、南山河、佛山水道、江门河、龙岗河、坪山河、深圳河达到适用于农业用水、一般景观用水要求(Ⅴ类);惠州西湖、肇庆星湖达到适用于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要求(Ⅳ类);万人以上城镇开始规划建设(或分片建设)一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珠江三角洲网河区各城镇规划整治一条以上污染较重的河涌,并收到一定整治效果,河面和两岸实现无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景观的临时建筑及窝棚,对清理出来的空地,应恢复原来的生态环境,使景观有所改善。 
  2005年: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和近岸海域水质得到有效保护,饮用水源水质满足功能要求;国控、省控江段以及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75%,部分流经城镇严重污染的河段水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基本消除流经城市河段黑臭;两岸绿化美化,无有碍景观的临时建筑物;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85%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40%以上,其中大城市达60%以上,珠江三角洲城市达50%以上;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2.5%以上。 
  2010年:主要地表水和近岸海域水体环境质量达到功能目标要求,西江、北江、东江及珠江三角洲水系主干、支流水质维持良好水平;流经城市河段有机污染明显改善,两岸做到绿化美化,使之成为市民和游客滨水观赏景观、景点的场所;集中饮用水源满足功能要求;国控、省控江段以及跨市河流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8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60%以上,珠江三角洲和经济特区城市达70%以上;环保投入占GDP的比例达3%以上;将珠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建设成具有良好、稳定生态功能的森林生态系统。珠江水系各主要干流、主要支流水质控制目标见《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图1。 
  2、计分方法: 
  本指标计分权重为4分。计分方法见珠江整治年度考核细则。 
  3、操作解释 
  (1)本指标只适用于广州、深圳、珠海、韶关、河源、惠州、东莞、中山、江门、佛山、肇庆、清远和云浮等13个城市的考核(顺德签订的《珠江整治责任书》的责任由佛山市承担)。本指标计分权重为4分,相应这13个城市的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中“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交界水域水质达标率”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的计分权重分别调整为4分、4分和5分。 
  (2)年度目标任务按年度考核。由省环保局每年下达当年考核目标分值时一并下达有关珠江整治的年度考核细则。 
  4、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城市建设部门和统计部门 
  5、相关技术文件 
  (1)《广东省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2)《珠江整治责任书》 
  (3)《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技术规范》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7)《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8)《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9)《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10)《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 
  六、管理工作分(5分) 
  为更好开展考核工作,使各级党委、政府更加重视考核工作并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支持、监督和协调管理,特在指标体系中设置5分工作分,以考核和检查市政府、市环保局及所辖县级市、县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考核工作全面提高。 
  (一)管理分(2分) 
  1、每年未召开环境保护专题会议,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的扣1分。 
  2、年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并未妥善处理的扣2分。 
  3、党校及干部培训中心未设立有环境保护课程的扣0.5分。 
  4、在项目规划、用地审批上,未实行环境保护前置审批的扣0.5分。 
  5、未能确保环保资金的投入,每年在财政预算中不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能保障环境保护机人员及能力建设经费的扣0.2分。 
  6、环境保护计划未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扣0.5分。 
  管理分扣完为止。 
  二、工作分(3分) 
  1、数据填报不规范,除相应指标扣分外,5处或5处以下不规范,每处扣工作分0.1分,扣完为止。 
  2、汇总表不按要求签章的扣工作分0.5分,其他表格不按要求签章的每处扣工作分0.1分 
  3、考核报表迟报5天以下(含5天),扣工作分0.5分,只迟报报表以外的其他材料5天以下(含5天)的扣工作分0.2分;迟报5天以上的,工作分为0,并通报批评;会审会召开时仍未上报报表和材料的,考核结果不合格,并通报批评。 
  4、由于监测质控不力,造成数据不可靠的,或拒报、谎报监测数据的,该数据无效,除相应指标为0分外,工作分以0分计。 
  5、未编报辖区内年度或五年环境质量报告书祥本的扣工作分0.5分,上报不及时(以上报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时间为准)的扣0.1工作分。 
  6、常规监测数据上报不准时,上报质量差影响审核的,扣工作分0.2分。 
  7、考核工作中要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作假者,除相应指标得0分外,另扣工作分0.5分。 
  8、由于地级市监管不力,县及县级市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扣地级市2分工作分。工作分扣完为止。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