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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库区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三峡库区首批建设的垃圾处理场(以下简称垃圾处理场)投入试运行以来,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在垃圾处理场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当前部分垃圾处理场存在垃圾入场率低、填埋作业不规范、收集运输处理脱节、运行经费难以保障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垃圾处理场管理,保证垃圾处理场正常运行,确保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行政职责。垃圾处理场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同时落实业主单位具体做好垃圾处理场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全市三峡库区垃圾处理场由市市政委负责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由市环卫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明确垃圾处理场管理工作目标。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确保垃圾处理场建成后的正常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垃圾处理场的环保效用。凡垃圾处理场服务区的生活垃圾,要按照应收尽收的要求,全部收集转运到新建的垃圾处理场进行规范的填埋,达到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在今年3月底前要一律停止运行老垃圾处理场,并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对老垃圾处理场的封场及环境整治工作。 
  三、健全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体系。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垃圾初级收集、中转运输和规范处理“一体化”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体制,努力降低运行管理成本,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在经济基础较好、垃圾处理规模较大的地方,可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授权垃圾处理场业主单位实行特许经营管理,由垃圾处理场业主单位与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垃圾处理场特许经营协议,逐步推进库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营运市场化。 
  四、加强垃圾处理场运行作业规范管理。市市政委要对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垃圾处理场的管理、操作人员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各垃圾处理场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一200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实行分区域单元填埋作业、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和环境监测,使垃圾处理达到无害化的要求。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市政委、市水务集团要协调相关垃圾、污水处理项目业主单位,落实垃圾渗透液均匀、稳定排放的保证措施,确保垃圾处理场渗透液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切实保障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经费。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筹集辖区内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经费。各地要按照市政府即将发布的《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规定,足额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并全额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所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不能保障垃圾处理场运行开支时,在对垃圾处理场运行成本进行审核后,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在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区县(自治县、市)的部分中统筹安排解决。 
  六、加强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垃圾处理场业主单位尽快依法办理工程造价、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凡需要项目业主单位补充、完善的相关审批手续,要督促同级计划、建设、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尽快给予审核办理。区县(自治县、市)要按照批复的基本建设决算办理各垃圾处理场财务移交、国有资产登记工作,并纳入区县(自治县、市)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七、建立垃圾处理监督管理机制。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垃圾处理场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垃圾处理场规范运行的监督管理。各垃圾处理场业主单位要按月向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运行管理资料,由各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每月向市环卫局上报,经市环卫局汇总、市市政委审查后报市政府,并抄送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要依法加强垃圾处理场的环境监督管理,市市政委每季度要对各垃圾处理场的填埋作业、环境监测、维护保养和安全操作等运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监督考评,检查结果要及时进行通报。 
 
 
二○○四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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