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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发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福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对福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福发')国家股配资金未到位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闽福发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事实在1999年闽福发第三次配股时,闽福发第一大股东福州市财政局没有将认购此次配股应纳的现金5197.89万元付给上市公司。闽福发在致全体股东的股份变动报告和1998年中报中称公司股份全部募足。
  公司对此负有责任的人员为在通过1998年中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陈国相、王国栋、林兆平、陈秀华、陈恩殷、罗训森、王宗荣、刘明金。
  闽福发的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 条第(二)款所认定的虚假陈述。

  二、处罚决定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闽福发处以警告;对在通过1998年中报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陈国相、王国栋、林兆平、陈秀华、陈恩殷、罗训森、王宗荣、刘明金处以警告。
  闽福发及陈国相、王国栋、林兆平、陈秀华、陈恩殷、罗训森、王宗荣、刘明金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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